中新網2月6日電 近日,中國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國財政部負責人接受中國政府網采訪,對《通知》的主要內容和精神進行了解讀。
在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過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對此,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在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過程中,將從四個方面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
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各地要盡快制訂并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
二是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補償費用的公示制度,增強補償費用發放透明度。
三是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可以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地方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
財政部負責人還解釋稱,此次調整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都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
此外,考慮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性,還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向市、縣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