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9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7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了《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 商務部出臺《辦法》的背景及意義是什么?
答:食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我國又是食品流通、消費大國,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狀況總體好轉,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食品安全事件屢有發生,且大多在流通環節被發現,這些質量不合格食品,通過各種渠道流入市場,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極大傷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成為當前影響人民身體健康的嚴重隱患。因此,加強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是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工作的當務之急,應當盡早抓、盡快抓,不容等待和拖延。
2004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流通、消費領域的監管,積極推進經銷企業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以及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繼續推行“廠場掛鉤”、“場地掛鉤”等有效辦法。該《決定》還明確規定,商務部要做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
我國食品門類繁多,由千家萬戶生產,并且產業化、品牌化程度很低,生產環節監管難度非常大。除源頭控制外,還需從市場監管入手,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反向引導生產環節提高食品質量,維護食品安全,最終實現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因此市場是食品從生產到消費的關鍵關口,必須通過制定法規,嚴格市場準入管理,提高流通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把好食品進貨關和銷售關,真正保證上市食品的安全。
基于上述考慮,商務部從2005年初即開始《辦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國內外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領域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多次調研、論證和修改后,制訂公布了《辦法》。
問:《辦法》規范的對象什么?
答:《辦法》規范的是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狀況。“市場”是食品進入流通領域最重要的行業載體,因此《辦法》規范的直接對象是“市場”。
“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其中“批發市場”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水產品、副食品、茶葉等食品綜合批發市場和專業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等有食品零售的經營場所。“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制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包括各類食品經銷企業、經紀人、個體戶和農民個人。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重在制度建設,從市場的管理機構及人員、管理制度、現場食品制作銷售的經營條件等直接關系食品安全的方面,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其規范核心內容是要求市場建立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體系、商品可追溯體系和經銷商的信用檔案管理體系,從而完善食品流通行業自律機制,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辦法》的核心條款是第七條,該條規定了市場應當建立的五項管理制度,包括協議準入制度、經銷商管理制度、索證索票制度、購銷臺賬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這些制度都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此外,《辦法》還規定市場應當設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門或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制作食品、生鮮食品、散裝食品等也做了相應規定。
問:市場必須履行的義務,如建立索證索票制度、購銷臺賬制度等,這在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答:索證索票制度目前在杭州、南京、上海等地的農貿市場已經有做得比較好的。購銷臺賬原本就是經銷商經營中的日常工作,每個經銷商都有自己的賬本,本辦法所說的購銷臺賬制度就是要求經銷商把臺賬如實記錄完整,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本辦法之所以在2007年5月1日開始實施,就是為了給予市場一定的時間調整改造以建立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問:《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由什么部門負責實施工作?
答:《辦法》明確規定,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為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商務部將抓緊做好《辦法》的宣傳、釋疑工作,同時加大培訓力度,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做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問:市場違反《辦法》規定,將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答:市場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問:除了行政處罰手段,《辦法》還設定了什么條款來規范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問題?
答:《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以此加強新聞輿論的監督和積極推動作用。
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此加強社會公眾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