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審議旨在統一不同類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根據草案,內資、外資企業將實行統一的25%的企業所得稅率。
這部法律草案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稅制改革水到渠成
自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一直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到20世紀90年代,分別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進行了整合。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億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稅收政策,必將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目前,我國處于經濟快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兩稅合一”意義深遠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共有54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
改革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
六大原則公平稅負
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了六大原則:一是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四是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五是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六是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主要是考慮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