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8日電 今天上午,十屆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會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草案采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草案第二十八條),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一條),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四條)。
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條)。
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條)。
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另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草案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
金人慶說,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金人慶還表示,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