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十二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稱,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時普遍認為,這部法律草案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企業所得稅法草案根據代表意見作了十五處修改,主要修改有四處。
原草案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百分之十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審議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鼓勵和支持公益性捐贈,草案規定的上述扣除比例還應再提高一些。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為了進一步鼓勵公益性捐贈,再適當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議將上述扣除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到百分之十二。
審議過程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節能節水對可持續發展關系很大。為了鼓勵節能節水,對企業從事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應當給予稅收優惠。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草案曾規定,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審議中,有些代表和財經委員會提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對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要由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作出必要的調整,本法最好不作具體列舉;同時,草案所列項目中有的項目的利潤率已經很高,是否還要長期給予稅收優惠,值得研究。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去這一項中所列具體項目,修改為“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原草案第十條第五項、第七項分別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第五項),“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第七項),不得扣除。
審議中,有些代表提出,企業內營業機構并不單獨計算納稅,而是由企業匯總計算納稅的,這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過渡期內有些企業內營業機構的預繳稅問題,法律對此可以不作規定;這一條第七項規定的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勞務性質的管理費則應允許扣除,這個問題可以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刪去草案這一條上述兩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