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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建議巨災保險制度先從目前條件相對成熟的地震保險起步,逐步向其他巨災領域拓展。“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應是未來的可行模式
★ 本刊記者/孫春艷(文) 甄宏戈(攝影)
5·12汶川大地震已經造成中國約5000億元的損失!吨袊侣勚芸酚浾邚闹袊1O會獲悉,截至6月2日,四川震區保險理賠僅達2.24億元。目前,包括年初雪災和汶川地震所造成的多數損失主要依靠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
“這與發達國家三分之一左右的巨災損失由保險承擔存在很大差距,建立政府推動的多層次巨災保險體系刻不容緩!眹鴦赵喊l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博士田輝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表示。
6月2日下午,全國人大財經委在汶川地震后成立的巨災保險制度課題組召開第一次座談會。民政部救災救濟司、財政部金融司、保監會政研室、中國人保財險、中國再保險集團等部門負責人均遞交建議。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需要各部門高度協調,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此召開多部門研討會,將為其更快建立提供良好基礎!眳⒓忧笆鰰h的中國人保財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王和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說。
地震險一度缺失
在此次汶川地震中,得到保險公司賠付的主要是人身保險客戶。這是因為,大部分人身保險都未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所謂除外責任條款,是指保險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項目)。
但相比壽險而言,財險的賠付比較困難。目前中國數家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并不包含地震責任,少數特約的地震險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險形式出現,且收費較高。
目前,我國已有110家保險公司,其中財險和壽險公司幾乎各占一半,市場規模已達3萬億水平。保費達到7000多億,但其中壽險占75%左右。
“因此,在國內地震險狹義可以理解為地震財產險,而就家庭財產而言,當前國內市場還沒有專門的地震險,只能稱作存在地震風險因素的個別承保。”田輝對《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說。4月份,田輝剛向保監會遞交了一份關于建立巨災保險體系建議的內部調研報告。
中國人保財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和對此有不同看法:“客觀地說,中國是有地震保險的,尤其是在1996年以前。”
王和所說的1996年以前的地震保險,在此次汶川地震后發揮了實際作用。實際上,“5·12”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后,保險業向農戶支付的最大一筆保險賠款,就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前后辦理的財險業務。6月5日,中國人保財險將1600多萬元的長效還本農房地震保險賠款,支付給德陽市旌陽區4個鄉鎮的受災保險農戶。據了解,該筆賠款是人保公司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前后承保的長效還本家財險業務項下的賠款。
保監會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處處長樊新鴻博士介紹,1949年新中國建設后還是有地震險的。1959年停辦了地震險。1979年,國務院決定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從1980年到1995年,是我國巨災保險的恢復時期。
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巨災保險是在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條件下恢復的。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從法律上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審批部門,使中國新保險公司的設立走上市場化、規范化道路。按照“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的要求,中國保險業開始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并分別成立了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
面對業務激增、規模擴大的保險業,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從控制和防范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角度出發,1996年人民銀行明令禁止開展巨災保險業務,不允許擴展保險責任,承保地震險。1998年保監會成立,獨立監管保險業以來也一直要求各大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同意,不得承保地震險。
“地震這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單純從尊重科學規律的角度看,無論國內國外都屬于不可保風險!狈馒櫜┦繉Α吨袊侣勚芸酚浾哒f。因為地震等災害的危害大、損失重,單純的商業保險公司根本無力承擔。只有在政府的主導下,形成一個較好的巨災基金積累和風險分散機制,商業保險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才可參與進來。
“況且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重大,如果單純依靠保險公司經精算模型厘定的費率來確定價格,普通百姓根本承擔不起!碧镙x因此建議,應盡快明確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在巨災保險機制中的職能和角色定位。著手建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確!盎颈U蠌V泛覆蓋”。
政府與商業保險共同分擔
“目前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比較成熟!痹6月2日前述會議中,保監會遞交的《關于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中提到,由于我國面臨的自然災害種類較多,包括地震、洪水、臺風、干旱等,建議先從目前條件相對成熟的地震保險起步,逐步向其他巨災領域拓展。
“目前保監會已經有一個基本的方案,突出解決的是城鄉居民住宅重建所需的資金保障問題,一旦實行通過保險賠付就完全能夠重建家園。”保監會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處處長樊新鴻博士說。
汶川大地震后,國務院緊急成立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要求保監會來做巨災保險政策建議,保監會要求由其下屬的政研室牽頭,盡快向國務院遞交參考方案。5月底,該部門的一個基本政策建議已經完成,現在正在聽取國內外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
今年2月的《金融時報》報道稱,巨災保險卡在政府協作“條條塊塊”!叭舜筘斀浳木逓恼n題研討會使得部委溝通協調加速,我們考慮的制度細節若令其他部門能夠接受,巨災保險體系建立會很快!狈馒櫛硎。
巨災保險建立的關鍵節點還是厘清政府定位問題!皹I界一直強調政府要起主導作用。但一些部門又擔心完全依賴政府,保險業界一直沒有遞交具體可行的建議,因此就自然擱置下來了!蓖鹾驼J為。
“我們上交國務院的方案還在最后的完善階段,但可以預見的是,政府的負擔不會很重,更多的是制度保障。”樊新鴻透露說,該部門正與財政部的業務部門就第一筆啟動資金的數量進行協商,方案設計的細節充分考慮到未來資金利用的效率和效果。
他認為,保險是金融的基礎,巨災保險又是保險業的基礎。因此巨災保險制度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它的建立單靠市場和單靠政府都是不行的,一定是政府和市場兩手共同作用的結果!罢鲗,市場運作”應該是個很好的模式。
王和認為,巨災保險方案的設計,宜采用“法定基本,商業補充”的模式,在確!盎颈U蠌V泛覆蓋”目標實現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主體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采用商業的形式,確保滿足差異化的需求。
對于巨災保險的立法問題,保監會在前述建議中表示,目前出臺專門的巨災保險法有難度的情況下,建議在《保險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中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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