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日電 (記者 孫自法)享有中國科技界基本法之譽的《科技進步法》修訂后將自下月起施行,從立法層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是該部法律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九九三年通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知識產權”。《科技進步法》修訂后在保留“保護知識產權”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并對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提出進一步具體措施。
進一步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明確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應用”、“明確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三個方面。
關于知識產權歸屬,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關于項目承擔者對其享有的上述知識產權的管理義務和國家對承擔者所保留的權利,新《科技進步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要求承擔者依法保護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積極予以產業化,并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二是鼓勵承擔者對上述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為避免上述知識產權為國外所壟斷,規定上述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獨占許可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三是對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知識產權,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四是無論承擔者實施情況如何,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在發生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國家對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知識產權保留調用的權利。
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科技企業往往因為可用于抵押擔保的固定資產不足而導致融資困難、這類企業通常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狀況,新《科技進步法》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價值,推行知識產權質押業務,以拓展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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