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我們填寫的信息公開申請,北京市發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并未提供全部申請公開的信息,對此,我們認為申請獲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決定采取進一步措施推動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有關信息的公開。”今天上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王錫鋅這樣向本報記者介紹,20多天前,他和兩位同事向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發公司”)就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最新進展。
今年5月底,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沈巋、陳端洪三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發公司”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他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是:“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投資總額及其中貸款總額;其收費依據;1993年通車至今收費總額及其去向。”此事被媒體稱為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北京市首個由個人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事例。
據了解,在法定15個工作日的答復期內,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交通委以掛號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書,6月23日上午,三位教授收到了兩個部門的信息公開告知書,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首發公司的書面回復。
收費站為何遍地開花
有關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的爭議已有十年之久,據記者了解,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當初立項時定為“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其特征是不以營利為目的,貸款全部還清后就應停止收費。但建成收費3年多后,該公路的性質變為“經營性公路”,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費權。在北京,與首都機場高速類似的還有京石(北京至石家莊)高速公路北京段等三條已收費3至12年的“政府收費還貸”公路。這些高速公路于1999年被劃轉給北京市新設立的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變為“經營性公路”,并重新批準收費30年。
十多年來,這些公路的收費及其流向等信息從未向公眾公開過。近年來,曾有一些公民多次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公開上述信息,但都以失敗告終。2005年北京律師胡鳳濱狀告首都機場高速收費不合理案最終敗訴,但北京市朝陽法院部分認可了其起訴理由,并向北京市交通委和北京市發改委、首發公司發出三份司法建議函,建議對公路收費建立監督機制和相關信息公示制度。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為公民申請信息公開提供了新的依據。“作為收費公路的使用者和繳費者,我們對這些信息有知情權。”王錫鋅表示。
今天上午,王錫鋅向本報記者重申了他多次表達的觀點:“公路收費問題是一個重大的公共政策問題,也是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和民生問題。公益性本是公路的應有屬性,修建公路應當是政府為民眾提供公共產品的一部分,但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以及民眾參與和監督機制的嚴重缺位,收費公路成了地方和部門的提款機,如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許多收費站就不會存在。”
遭遇政府部門“踢皮球”
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今天上午發給本報記者的資料顯示,根據北京市發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信息告知書,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投資總額為 116500萬元,其中2004年-2007年累計通行費收入為183893萬元。另外,北京市發改委信息告知書還提供了機場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取依據,即《關于降低首都機場高速路通行收費標準的通知》和《關于降低首都機場高速路葦溝收費站通行費標準的通知》。
對于三位教授申請公開的“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投資總額中的貸款總額、1993年至今的收費流向”等信息,北京市發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均以該信息不存在為由,未予公開,并告知三位教授向首發公司咨詢申請;對于“機場高速公路1993年至今的收費總額”,發改委以非本機關信息為由,告知三位教授向交通委申請,但交通委并未提供1993年至2003年間的收費信息,告知三位教授向首發公司咨詢申請。北京市交通委提供的2004-2007年機場高速收費總額,只是提供了一個總額數字,未提供任何原始收費數額信息材料的復印件。
針對北京市發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上述答復,王錫鋅認為,“存在一定的踢皮球的可能性,兩個政府部門的答復,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面臨的困難。長期以來,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受到傳統行政思維和行政文化的影響,沒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意識”。王錫鋅分析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近兩個月來,相比普通民眾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較為強烈的愿望,政府機關的表現不夠理想,對于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重視程度不夠。雖然我們已經有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但是政府部門還未做好充分的準備。”
王錫鋅認為,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發改委對于首都機場高速收費流向信息,以其不擁有該信息為由未予提供答復是不妥的,他說,在北京市交通委的官方網站上,他查到了北京市交通委下屬的北京市路政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北京市收費公路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應當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收費公路經營者進行監管。王錫鋅認為,這種監管,當然應當包括對收費流向這一重要信息的掌握。
企事業單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應公開
此前有媒體報道,首發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他們不是政府機關,信息公開和他們沒有關系。
王錫鋅表示,不能狹義地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政府”的涵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首發集團屬于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屬于信息公開的主體。”王錫鋅說。
記者發現,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實施近兩個月,但目前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尚無明確的規定。今年4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
“盡管目前實施辦法還沒有出臺,但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不能因此不公開有關公共利益的信息,《條例》生效之日,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義務就已經產生,不公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實施辦法只不過是要具體規定相關操作細節。我們這次向首發集團提出申請,也是希望能夠為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信息提供樣本。”王錫鋅說。
王錫鋅告訴記者,三位教授將繼續向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咨詢,明確負責監管經營性公路通行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義務機關,研究是否存在信息公開中行政機關推諉職責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同時將采納兩機關信息告知書的建議,準備于近日向首發公司再次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其公開1993年至2003年間機場高速公路的收費情況;1993年至今的收費流向;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投資總額中的貸款總額等信息。對于首發公司對信息公開申請不作為的行為,準備進一步采取法律行動。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7條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者負有法定的信息公開義務。無視法律的要求、無視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本質上是對公眾權利、公共利益和法律制度的挑戰。一個極力追求法治的社會,不應在這種挑戰面前無所作為。”王錫鋅最后說。 (王亦君 杜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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