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從今天開始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特區內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月,特區外為900元/月,特區內最低工資標準全國最高。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廣大用工企業,如拒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障部門將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悉,這次我市大幅度調高最低工資標準,特區內、外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均每月增加150元,是我市1992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絕對額增加最大的一次。調整后特區內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為1000元/月,比上年度增長17.6%,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為8.8元/小時;特區外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為900元/月,較上年度增長20%,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為8.0元/小時。我市特區內、外最低工資標準均居全國前列。
目前有少數用人單位對最低工資構成的理解存在誤區,認為只要發到員工手上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便不違法。對此,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勞動者,最低工資不等于總收入,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報酬,不屬于最低工資的范圍。
記者了解到,為了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得到嚴格實施,勞動保障部門將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監察力度,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李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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