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稅標準比去年提高11598元
廣州市地稅局日前公布,從2008年起,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從原來的108963元提高到120561元。該局介紹,這是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來計算調整的。
此次調整后,2008年廣州市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稅標準,要比2007年政策規定的免稅標準108963元增加了11598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據市統計部門公布,2007年度廣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0187元,根據以上規定,計算得出2008度這一免稅新標準———120561元。即凡是一次性補償收入不超過120561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120561元的,只對超出部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為: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免稅收入額”,2008年廣州市為120561元;“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稅機關、勞動社保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嚴麗梅、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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