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6日電 日前,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公布了2008年全國各地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關于2008年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的公告
2008年第1號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經國家版權局批準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有權代表權利人對使用音樂電視(錄影)作品的卡拉OK經營者收取著作權使用費。根據國家版權局2006年1號公告,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工作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現結合全國抽樣計次數據和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將2008年全國各地區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公告如下:
2008年全國各地區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
地區 |
收費標準 |
地區 |
收費標準 |
上海 |
11.1元 |
云南 |
8.2元 |
江蘇 |
9.7元 |
四川 |
8.3元 |
安徽 |
8.3元 |
重慶 |
8.6元 |
湖南 |
8.4元 |
陜西 |
8.3元 |
湖北 |
8.4元 |
新疆 |
8.4元 |
貴州 |
8.0元 |
青海 |
8.2元 |
西藏 |
8.2元 |
寧夏 |
8.2元 |
廣東 |
10.0元 |
甘肅 |
8.1元 |
浙江 |
10.3元 |
北京 |
11.0元 |
福建 |
9.3元 |
天津 |
10.0元 |
廣西 |
8.3元 |
河北 |
8.6元 |
河南 |
8.4元 |
山東 |
9.2元 |
海南 |
8.3元 |
遼寧 |
9.2元 |
江西 |
8.3元 |
吉林 |
8.5元 |
山西 |
8.5元 |
黑龍江 |
8.4元 |
內蒙古 |
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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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卡拉OK經營者能夠切實履行法律義務,積極繳費。為了更好的鼓勵卡拉OK經營者繳納著作權使用費,使其早日實現合法經營,對于積極繳納2008年著作權使用費的卡拉OK經營者,我會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
對于拒不支付著作權使用費的卡拉OK經營者,我會將采取各種法律措施進行嚴厲打擊,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已經被送達律師函和被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的卡拉OK經營者,我會將一律按照國家版權局2006年第1號公告公布的“12元/包/天”的上限標準收取版權使用費。
特此公告。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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