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條法司巡視員郭京毅被“雙規”已經超過20天,有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郭京毅案件確實是因為受賄,但并非之前傳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資并購項目,而是涉及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司法解釋。
郭京毅在商務部任職22年期間,一直參與以及負責外資法律和投資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受賄罪行成立,將可能波及中國所有外資并購項目。這也可能成為中國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官員受賄的案件。
一位司法界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郭京毅案并未如之前媒體報道已移送北京市檢察機關,而是由中紀委和最高檢察院直接負責,目前一切案情皆處于嚴格保密階段。
至9月3日,檢察機關尚未正式批捕郭京毅、張玉棟、劉陽三人,據中國目前法律規定,批捕前公安機關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
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制定修改
一位對郭京毅和張玉棟較為了解的人士向本報記者回憶,1986年郭京毅和張玉棟從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后,21歲的郭京毅進入外經貿部條法司外資處,比他略小的張玉棟進入長城律師事務所。而長城律師事務所其實是1985年成立的當時外經貿部下屬正局級事業單位,與條法司有廣泛合作,因此兩人仍然來往密切。
1990年代,當郭京毅當上條法司外資處(后演變為投資法律處)負責人時,張玉棟已經是長城律師事務所第三業務部主任。1996年,長城律師事務所改制分離,張玉棟在此基礎上,成立思峰律師事務所,出任主任。
如今郭京毅和張玉棟案被揭露之后,令一位當時的老同事頗感驚訝:“我記得張玉棟曾經說過,對于一個律師來說,聲譽比什么都重要,沒有想到過他會出這種事情。”據他回憶,張玉棟與郭京毅都有較強的能力,非常熟悉法律和司法解釋,“郭京毅當時話不多,但辦事能力很強;而張玉棟更為穩重,工作也非常出色”。
該案另一位涉案律師劉陽,1995年進入外經貿部條法司投資法律處,直接在郭京毅領導下工作,8年后,從商務部辭職,到張玉棟手下的思峰律師事務所工作,由于只有美國紐約州律師執業資格、而沒有參加國內司法考試,他一直以高級顧問的名義為外商企業提供服務。
目前尚不得知郭京毅案究竟事涉哪些法律法規,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郭京毅幾乎參與和主管了中國此前20多年來的外資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而劉陽的公開介紹中更是指出,劉陽參與起草了自1995年以后中國重大的利用外資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位律師向本報記者透露,近年來按照慣例,有關部門起草法律法規時,會邀請一些律師參加或者提供咨詢。據他所知,張玉棟領導的思峰所曾經參與多部法律起草,包括2006年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俗稱“10號文”)這樣對外資并購發生決定性影響的法律起草。
利益輸送?
“10號文”(《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是中國近年來關于外資并購最重要的法律,于2006年8月8日由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6部委聯合公布,2006年9月8日正式實施。當時商務部表示,此法規是在2003年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基礎上修訂完成的。
2003年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后來被認為對“假外資”、紅籌上市模式以及熱錢進入沒有提供有效監管。根據劉陽的公開介紹,他自己正是這部法規的主筆起草者,而從時間推算,郭京毅當時任外經貿部條法司副司長。
一位業內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由于此前2003年的規定不夠明確、操作性也不強,導致政府一度對外資并購缺乏監管。2006年,由于一系列跨國并購案引起關注,維護中國經濟安全、防范熱錢流入和外資控制關鍵行業的呼聲高漲,商務部制定了“10號文”。在當時,“10號文”的制定出臺得到了業界肯定。
不過上述人士也表示,即使根據“10號文”,可能也有一些外資企業通過特定法律安排進行操作,但他說,盡管中國的一些外資法律法規在制定中,可能留有法律漏洞,令外資尤其是國外熱錢輕松進入,或者變相進入敏感部門,威脅到中國的國家經濟安全,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存在問題。
另一名律師明確向本報記者表示,此前中國從未發生過法律制定程序中的職務犯罪,此類犯罪第一極難取證,第二按照現有法律無法定罪。
目前尚不清楚,郭京毅案中,除了上述三人之外,還有哪些政府部門、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資企業牽涉其中,但是有消息顯示,此案已經涉及其他有關外資并購的政府部門和部分律所。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滕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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