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關注的“反壟斷第一案”很有可能以失敗告終。9月4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起訴超過期限”為由,拒絕受理“反壟斷第一案”,至此,防偽企業聯合狀告國家質檢總局一案終于有了明確回應。但原告代理律師周澤認為,法院對“起訴期限”理解有誤。
“起訴超過期限”
昨日,周澤向本報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其代理的北京兆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方惠科防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中社網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恒信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聯合起訴國家質檢總局推廣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的電子監管網違法一案,向他送達了書面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本案起訴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網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期限,因此不予受理。北京市第一中院表示,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可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對此,周律師認為,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原告的起訴不存在超過期限的問題。周律師指出,關于行政訴訟期限,現在法律規定是兩年,也就是說侵害行為發生兩年以后受害人再上訴就屬于超過“訴訟期限”。但他認為,國家質檢總局對防偽企業的侵害行為不能從某一個時間點來計算,因為這種侵害行為是持續的,而且直到現在還沒有停止。
質檢總局:合理性無可置疑
9月2日,也就是法院裁決書上的落款日期,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執法督查司副司長嚴馮敏、法規司處長姚曉燕和質檢總局法規司工作人員閻建偉3人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辦公樓211房間約見周澤。
據周律師透露,劉兆彬認為,電子監管無論稱之為碼還是網,不能簡單視之為防偽,而是監管制度的重要環節。中國要建立信用體系,重要的是產品來源可追溯。劉兆彬舉例說,現在質檢總局已經建立了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汽車發動機都有編號,確保出了問題可追溯。電子監管出于同樣的考慮。
“有企業認為,使用電子監管碼節約了打假成本。總局經過試點,認為能夠有效減少企業打假成本,保護老百姓的利益。”劉兆彬進一步指出,電子監管碼的合理性無可置疑。
“當然,任何制度都可能會有不完善之處,電子監管也可能沒做到盡善盡美,但總局正在調查研究,逐步使之更加完善。”劉兆彬表示,電子監管制度符合國際慣例,符合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的要求,大的方向要堅持。在推行過程中,主要應該考慮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把好事辦好。
“雖然三定方案規定不直接評選名牌了,但并不意味著以后質檢總局不推進名牌評選。一個國家必須要有名牌評價。”對于名牌評選,劉兆彬還表示,國家質檢總局還將繼續推進名牌評選。(記者 馬繼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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