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0日發布《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加強國有資產保護,完善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范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就《追究辦法》的相關問題,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追究辦法》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有哪些?
答: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是黨的十六大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則。2006年溫家寶總理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企業資產管理責任,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促進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2003年國資委組織開展了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處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
為完善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范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推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有權益,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追究辦法》。
問:出臺《追究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或損失雖然難以避免,但可以通過制度和責任約束盡力減少違反國家規定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形成的損失。
出臺《追究辦法》的主要目的:一是通過明確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工作職責以及責任追究的范圍與程序,使得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有章可循,國資委將以此為依據組織開展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為出資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過明確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形成的損失要依法追究責任,有助于增強企業資產責任意識,完善資產管理責任制度,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資產經營管理責任。三是通過明確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各類情形,推動企業切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進管理和堵塞漏洞,規范經營行為,努力防范和減少經營管理中的資產損失,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問:國資委如何組織中央企業開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答:《追究辦法》明確了國資委與中央企業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國資委的主要職責除研究制定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有關規章制度、指導監督企業開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之外,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以及特別重大和連續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操作規范,除配合國資委開展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之外,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追究辦法》還明確了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組織調查核實資產損失情況、認定資產損失性質與金額、界定責任、作出追究決定并監督執行和督促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對責任有異議、提出申訴的,應當組織復查。
問:認定資產損失是追究責任的基礎,如何認定資產損失?
答:認定資產損失應當依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包括政府部門的書面文件、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結果、企業會計記錄及內部證明等;損失金額應當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按照會計核算確認的損失分類分項進行認定。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
此外,還應根據資產損失金額大小和影響認定資產損失性質,將資產損失劃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類。為便于實際操作,國務院國資委還將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進一步研究細化資產損失規模的劃分標準。
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產生損失,如何界定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范圍?
答:《追究辦法》規定對于企業及其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的,經過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追究其責任。《追究辦法》從采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界定了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需追究責任的10類50種情形。
問: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如何劃分?
答:《追究辦法》規定,相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相關人員的職責范圍,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四種。
問:對相關責任人處罰主要采取哪些具體方式?
答: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在依據國家或者企業有關規定要求予以賠償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損失程度及影響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處罰。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三大類。經濟處罰是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行政處分是指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以上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記者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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