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據財政部消息,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辦法全文如下: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綜合利用、品牌建設,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注入方式。項目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多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以金融機構貸款為主投資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特殊情況可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
市場開拓等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300萬元以內。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
(四)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核及審批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對申請企業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織相關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按照項目的重要性排列順序。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財政部根據審核后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并根據預算規定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企業,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
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市場開拓等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建設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應于年底前向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區中小企業使用專項資金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并于年度終了1個月內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226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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