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第一部有關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昨獲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從11月1日起執行。
這部法規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玉浦親自“點題”立法的。市人大常委會在半年多時間內高效率高質量起草、審議、通過,這在市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見。在昨天的表決會上,劉玉浦稱贊這是一部符合深圳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的好法規。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委主任傅倫博表示,制定該條例的目的,是在現有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通過特區立法創新設置一些規范、制度,來進一步平衡勞資雙方利益,促進勞資雙方守法自律、共生雙贏,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與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相比,這部特區法規具有八大創新和特色,引人注目。
1
首次明確規定勞資雙方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在現有法律中只有一些零散規定。這部特區法規首次明確規范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該條例的一個重要創新之處。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權利有:制定規章制度、錄用和管理勞動者、參加集體協商等。義務有:尊重勞動者,維護勞動者人格尊嚴;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其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這一條,在“2·27”、“9·20”火災事故背景下,顯得非常突出。
條例規定,勞動者的權利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和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組織和參加工會;參與集體協商;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等。義務有:勤勉工作,完成勞動任務;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維護權益等。
2
加班工資至少以1000元為基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我市勞動爭議案大幅上升,尤以追溯加班工資引起的爭議最多,今年以來全市法院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中有80%左右是追溯加班工資的。在條例的三次審議中,加班工資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以往沒有明確規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按“標準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來支付加班費。但“標準工資”也是模糊的,企業執行五花八門,有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算,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審通過的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且,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目前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是1000元。也就是說,加班工資至少以1000元為基準來計算。傅倫博解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獎金。他表示,這個計算標準出臺后,將大大減少勞動爭議。
3
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實際很多企業加班時間長,員工休息時間少,很難做到讓員工休息一天,于是對員工搞補休,這里補休幾個小時,那里補休幾個小時,一周下來勞動者并不能完整地休息一天。
為了解決休息一整天的問題,借鑒香港和澳門有關法律規定,條例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休息時間”。
4
保留用人單位經濟處分權
用人單位能不能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在公開征求意見時,有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企業不能搞經濟處分;而企業則不想限制經濟處分的比例,想罰多少就罰多少。
條例最終保留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處分權,但做了限制。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傅倫博說,禁止企業搞經濟處分,企業就沒有更好的手段來懲罰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只剩下解除勞動合同這一個手段,這顯然對雙方都不利;而有企業要求把經濟處分的比例放寬到50%,這也不可以。
5
違法違規企業上信用“黑名單”
建立勞動關系信用懲戒制度,是條例的一大創新。第39條規定,對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政府部門給予依法處罰,錄入企業信用征信系統。違反本規定的,5年內不允許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參加政府采購;不給予優惠政策,正在享受的優惠政策終止;不允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五年內在本市注冊新的企業。
“上了信用‘黑名單’,就會影響企業貸款,影響簽訂商業合同。”傅倫博表示,就是要讓無良企業和老板付出沉重代價,這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治本措施之一。
6
優先保障勞動者“活命錢”
條例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宣告破產后,破產財產應優先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和月工資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月工資以下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破產宣告前三個月內的勞動報酬。
這一規定,先保下了勞動者的“活命錢”。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生存之本,工傷醫療費是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的重要保障,特區立法對《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適當變通,同時借鑒了法國《民法典》、《工資支付法》中有關工資特別優先權的規定。
《企業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條例將勞動報酬和工傷醫療費用列入破產財產的優先清償順序,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一致。雖然與上位法沖突,但得到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認可,認為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7
處置停工事件設30日“冷靜期”
條例借鑒美國和中國香港的有關規定,設立了停工事件談判及政府發布恢復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即“冷靜期”制度。這是這部特區立法的重要創新之一。
條例第53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等用人單位因勞動爭議出現集體停工、怠工、閉廠等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危害公共安全、損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嚴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區政府可以發布命令,要求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停止該項行為,恢復正常秩序。命令發布之日起30日內即為“冷靜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期限內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在此期限內繼續組織談判、調解,促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和解。
勞動爭議而導致損害公共利益、損害正常的經濟和生活秩序,是近年來我市勞動爭議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設立“冷靜期”制度,有助于維護公共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
8
律師不得“風險代理”勞動爭議案
條例第57條規定:律師不得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勞動者勞動爭議案件;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同意。
這兩條規定,一是禁止了“風險代理”,二是打擊了“黑律師”,不失為一大創新。
傅倫博說,勞動爭議案的公民代理中充斥著“黑律師”攬生意現象,勞務工不知道可以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讓沒有律師資格的“黑律師”搞風險代理,血汗錢都讓“黑律師”騙走了,必須嚴加禁止。
事實上,對于工資低于兩倍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即目前低于2000元工資的勞動者),政府將提供免費法律援助。(蔡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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