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文:不可隨意調整收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2008年10月22日 21: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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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中新社發 任衛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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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王彤)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今天表示,《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長久”是超過三十年的。要保護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承包期限內,不能隨意調整和收回;在流轉土地時,必須是農民真實意愿的表達,不能被別人強制。
陳錫文是在國務院新聞辦回答記者提問時發表上述看法的。他說,土地承包制度是中共在農村政策的基石,是憲法規定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個制度不會改變。一九八四年中共中央文件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期為十五年,一九九三年的中共中央文件明確了十五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長至三十年,不久前結束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是“長久不變”,今后將對農民承包的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以強化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利,
陳錫文說,事實上,允許農民流轉承包土地并非始于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早在一九八四年的中共中央一號文件中就已經允許農民承包土地的流轉,二00三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對轉包、出租、置換、轉讓等四種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的流轉都做了詳細規定,流轉必須是平等協商、依法轉讓。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土地流轉必須滿足如下三個基本要求: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不能改變農業土地的用途;不能侵犯承包農戶的利益。
陳錫文透露說,今后農業部將更好地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以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完
陳錫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不能抵押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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