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償付能力監管實踐中一些較易發生歧義的問題,包括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如何報告償付能力、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口徑等,中國保監會日前均給出了明確說法。
最低資本評估標準細則出臺
今年7月,保監會發布了2008年1號令《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其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對于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估標準,保監會于10月21日下發《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做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稱,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資本為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和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其中,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1)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后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最低資本為其風險保費部分最低資本和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之和。其中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為下述兩項之和:(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準備金的4%;(2)非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金部分期末責任準備金的1%。
同理,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其中,一年以上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為下述二項之和:(1)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期末責任準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責任準備金的4%。(2)保險期間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一年及一年以內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保障型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準。
此外,再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等于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最低資本之和。
最低資本評估標準中,除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投資金部分最低資本評估標準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評估標準自今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執行。
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報告整體償付能力
與中資公司一樣,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償付能力同樣在保監會監管之列。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通知》進一步明確,在華有多家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在今年10月31日之前確定償付能力報告的主報告機構,并向保監會報告。主報告機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主報告人應當將其所有在華分支機構視為單一報告實體,合并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統一資金運用比例計算口徑
為防范投資風險,保監會均對保險公司投資某一具體項目的資金占其總資產的比例作出具體規定。對于計算投資比例的總資產口徑問題,《通知》此次明確,保險公司以公司總資產為基礎,計算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券、股票(股權)、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以及境外投資等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投資比例時,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后的公司總資產金額作為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
對萬能險、投連險等資金運用比例有特別規定的保險產品,應以扣除證券回購融入資金金額后的產品賬戶資產金額作為其資金運用比例的計算基礎。
《通知》強調,按照上述資金運用比例計算標準,若有公司存在超比例投資的情況,應盡快調整資產結構,最遲于今年年底前達標。(記者毛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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