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廣東百億失業保險金躺在銀行“睡大覺”》的報道一石擊起千重浪。不少市民紛紛就用好沉淀的基金建言獻策,也提出不少疑問。羊城晚報就此采訪了廣東權威的勞動專家。
動用基金會否影響“保命錢”?
能否用好結余的基金是市民關注的熱點。當前就業形勢嚴峻,有人提出,失業保險基金是“保命錢”,動用后基金是否安全?
就此,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認為,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一是消極、被動地應對失業現象,只是發放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待遇等。二是積極、主動地提前介入防范失業、促進就業,使參保人盡量不失業或更快地找到工作。1999年國家出臺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主要用在失業人員生活保障上,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費、撫恤金等,以及領取失業待遇期間的培訓補助等,是被動式的,不失業、或待遇期滿后就不能享受。而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主要是主動地用于轉崗培訓、社保補貼等,特殊情況下甚至對不裁員的企業也可進行補貼。
申曙光認為,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這種“不失業就不能用”的情況并不合理。失業保險基金不能看成是非到最后關頭才能動用的“保命錢”,就業環境好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多,就是為了應對就業環境轉變。在當前就業形勢趨于嚴峻的情況下,與其讓大量的基金“睡大覺”,積極主動地用好基金更為可取。
結余多能否大幅提高失業金?
有人提出,既然基金結余多,何不直接大幅提高失業人員的失業金?對此,省社科院社會學與人口學研究所所長鄭梓楨表示,目前失業金的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的80%,期限最長為24個月。確實,當失業金已經無法保證基本生活,或者就業環境很差,失業人員想方設法都難以在短期內就業時,應該考慮提高待遇、延長期限。同時,在提高待遇時也要考慮到防止“養懶人”的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提前用好基金讓參保人不失業,或者失業后更快地就業,不是更好嗎?”鄭梓楨認為,擴大基金范圍,改變目前參保人“不失業就享受不到”的現狀,其實也是一種待遇。就業是民生之本,增加這方面的新待遇,錢最終還是用在參保人身上,這比單純提高失業金可能意義更大。
結余多能否個人不繳費?
目前,失業保險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有人提出,既然結余多,是否應考慮個人不繳費?
鄭梓楨表示,在現階段,個人繳費不僅體現了自己應對將來可能失業的一種“個人責任”,還體現分擔目前正在失業人群風險的一種“社會責任”。社會保險就是建立這樣的共濟機制,分散失業風險,不管個人愿不愿意,社會都必須提供這樣的機制,從而是強制性的。因此,不管繳費多少,按照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應的原則,個人繳費仍然是必須的。
能否降低繳費費率?
那么,結余較多,能不能降低費率,讓單位和個人少繳一點呢?
華南師范大學勞動法專家周賢日副教授認為,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的高低,取決于建立失業保險的目標。如果還是停留于目前只是被動式的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基金又存在大量結余,確實存在降低費率的內在要求。但是,如果失業保險不只是被動式的,還改變為主動地讓參保人提高抗失業的能力,以及更快地再就業,則應該根據其調整后的目標重新進行測算,如果基金基本平衡,就可以不降費率;如果仍然有大量結余,就可以考慮降低費率。最終,這需要看我國失業保險的改革方向和步伐。
昨天接受采訪的專家都強調,改變當前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不失業就不能用”的局面很有迫切性,但同時,改革也必須在嚴格的監管下,積極穩妥地進行。(馬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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