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按調整后的土地等別執行。這是記者近日從國土資源部最新下發的《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地區土地等別的通知》中獲悉的。
據了解,低于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是近幾年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出讓土地,危害十分嚴重。這不僅導致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也破壞了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損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國土資源部此次在制訂最低價標準時,明確了最低價標準與土地等別相掛鉤的政策。在土地等別基礎上制訂的最低價標準,隨土地等別的降低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體現了區域土地利用政策。此外,《標準》是依據各地土地等別和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訂的,這基本反映了我國東、中、西部不同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與土地利用差異,體現了區域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導向。 (記者:洛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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