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1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轉發《中國國土資源報》報道稱,為進一步規范規劃編制工作和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1997年10月2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辦法》強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辦法》規定,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辦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現行規劃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辦法》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須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辦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土地利用戰略,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規劃實施的責任和保障措施等7項內容。同時,為了體現不同層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特點,《辦法》對省、市、縣、鄉(鎮)四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的內容作了具體要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重新申報審查;通過后,方可據此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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