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在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之際,國泰君安不久前竟曝出人均收入過百萬的“薪酬事件”,在全國引起強烈關注和廣泛議論。在這一背景下,財政部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份中國版“限薪令”明確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且該薪酬為稅前收入,要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山東雖然對一些國企高管薪酬增長進行了控制,但人均年收入的絕對水平仍然大大高于一線員工。據調查,2005年至2007年,省管企業集團領導人員人均年度薪酬分別是一線職工工資的11.96倍、10.75倍和9.92倍;2007年,仍有3.65萬名職工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以往限薪執行情況并不樂觀
如今,一家國有大型企業的老板能拿多少年薪?恐怕很少有人能說得清。因為,國企高管年薪從來就沒有名正言順地公開公示過。而從已披露的信息看,部分國企高管年薪仍高達百萬元。據記者了解,在山東,有些國有煤礦礦長、書記的年薪高達百萬元。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一些東部發達省份,國企高管收入大概在七十萬元至四五百萬元之間,尤其是在煤礦、石油等資源性壟斷企業中,百萬年薪并不罕見。
而此前國家發改委規定,國企高級管理層最高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年收入的8倍。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院長黃少安說,顯然目前一些高管薪酬要高出職工年收入的10倍。按道理,國企高管薪酬應由國資委分配處來確定,但實際上很多企業高管年薪是自己來定的。
據山東省國資委相關資料,前兩年少數省管企業經營者把自己的年度薪酬定到200多萬元。近年來,山東省國資委重點規范了27戶省管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年薪,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仍有個別企業不按規定辦事,工資總額大大超出了年薪制的范圍。
據業內人士透露,其實,早在2004年6月,國資委就出臺《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樂觀。對于此次財政部有關280萬元的限薪規定,業內仍持不同意見。美國總統奧巴馬2月4日宣布,得到政府資金救助的美國金融公司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內有專家則主張,中國版“限薪令”應以50萬元為宜。
高管薪酬失控
“國有企業有不少處于壟斷行業,高管薪酬無端高增是不公平的。”山東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衛國認為,在西方發達國家,國有企業高管薪酬有著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而中國處于改革開放社會轉型時期,一直沒有通過法律和機制對此進行合理框定。正因為整個市場體系缺少這一環節,職業經理人沒有市場,企業高管的任用多由組織部門說了算。近年來,中央企業和一些地方國企跨行業招聘高管,但涉及的面較窄,只是行政管理體制給公眾一部分發言權,還不是市場化,不是靠制度在投票,仍帶有濃厚的行政性或半行政性。
山東大學黃少安教授說:“這要看國企高管是不是通過市場機制真正產生的企業家。如果是,就按市場規律給企業家來定年薪。如果不是,憑什么拿高薪!國企假如有利潤,或高利潤,是不是高管的能力決定的?我認為絕大多數是壟斷利潤。憑什么把利潤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于公司的財務報表,還不是企業報什么國資委看什么!有人說,如果不給這么高的收入,能留住人才嗎?問題是,現在留住的一定是人才嗎!”
黃少安認為,目前,整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沒有理順。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三位一體,多是組織部管理干部,本質上是一樣的。這是問題的根源。當董事會拿出薪酬方案時,黨委書記肯定同意高的,因為大家都是利益共同體。所以,沒有人會去阻止、監管薪酬方案,從而造成高管薪酬失控。
國企高管薪酬失控的后果:一是變相瓜分國有資產。高管沒有能力或有能力不經營,照樣可以拿到很高的收入。二是加劇收入分配的懸殊,加大社會貧富差距。三是使整個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難以建立。有句話說得好,“壞賬是國家的,分紅是老總的;企業破產百姓買單,老板薪水分毫不減。”
張衛國認為,如果這種狀況得不到根本改變,在約束不力、制度缺失時,很多國企高管會存在短期行為。實際上,高管目前的薪酬是否與本屆任期內的經營能力有關,很難說得清。當然,也存在另一種情況,那就是一些國企高管干得很辛苦,但沒有得到應有的收入。由于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會使這部分高管產生逆反心理,從而想方設法把自己本來不高的薪酬拉高,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不能光裁員不減薪
對于280萬元的最高年薪限定,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院長黃少安認為,國企高管薪酬應當市場化,限定倍數違背市場經濟規律。他建議,應該由政府主管部門、專家、人大代表和企業董事、職工,多方組成一個薪酬評定委員會,來給國企高管確定一個合理的基本年薪,可以略高于相同級別的公務員的工資。這是因為,現在好多國企高管原來都是廳處長等公務員身份。
然后,再根據企業經營業績,確定一個合理的獎金提取比例。看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單純依據企業自身利潤情況,還應考慮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在扣除相關因素后,拿出能體現出個人努力程度的業績部分。比如,因石油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而造成的利潤或虧損,就與個人努力沒多大關系。總之,要突出國企高管年薪不是由自己來定。在西方發達國家,國企高管年薪多是由財政部門來確定的,這個方案還要受到工會的約束。
對于280萬元的年薪上限,山東省社科院的張衛國認為仍有些高。他說,發改委不得超過8倍的規定是臨時性規定,現在應重新對國企高管薪酬上限進行認定,這種動態修正是合理的。目前,高管薪酬與個人貢獻并非直接相關,而這是導致社會收入分配出現貧富兩極分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業內人士認為,在確定薪酬后,還要約束高管職務消費。黃少安說,國外國企高管的薪酬很低,前提是有較高的職務消費,承擔的風險較低。即使公司破產了,個人也不承擔風險。你不能拿美國,或中國私營企業高管能拿多少來比較。現在國企也有股權激勵,問題是誰應該獲得股權激勵,如果企業高管都有股權,就可能造成對國有資產的瓜分。目前,許多國有企業高管實質上是官員,自己給自己定薪、加薪都說不過去。現在,高管職務消費缺少約束,這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上述人士表示,當前確實到了對國企高管薪酬進行制度性約束、規范的時候了。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經營形勢不好時,國企高管首先要講社會責任。國企高管要努力保持企業正常運轉,應相應降低自己的收入水平,而不能光靠裁員來降低企業生產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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