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2月20日電 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創新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還款方式的通知》,提出銀行和小企業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有需要,小企業可在貸款到期前申請重新對其進行授信審查,如審查通過可適度延長貸款期限,無需簽訂新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和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創新小企業貸款還款方式時,要注意從三個方面防范風險:
一是設計、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合同條款中載明小企業貸款如何延期、期限設置以及在延續期間內銀企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在不簽訂新合同的情況下有效保障銀行和客戶雙方的利益,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周密引起爭議、糾紛或訴訟等法律風險。
二是本著“控制風險和穩健經營”原則,認真做好貸款到期前的授信審查工作,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業資料,注重現場實地考察和搜集非財務信息,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共享平臺等各類信息來源,對基本面較好、信用記錄良好、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小企業予以貸款延期支持,滿足小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合理資金需求。
三是加強貸后資金使用用途的監控力度,實地走訪企業,進行周詳調查,提高貸后檢查的頻率和效率,密切跟蹤小企業的貸款資金流向,防止小企業出現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盲目擴張、違規挪用資金等情況發生,避免小企業以貸款延期為借口,將短期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短借長用”。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有利于緩解“還舊借新”對小企業造成的資金壓力,避免小企業為歸還銀行貸款錯過最佳生產經營投資時機,避免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等渠道高息拆入資金歸還貸款增加融資成本,增大經營困難;有利于減少小企業“先還后貸”對銀行經營帶來的風險和成本,減少銀行因重新進行信貸調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辦理抵質押手續等工作帶來的經營成本增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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