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九日電(記者 王兆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對外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旨在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規則》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若違反相關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規則》進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下不得轉讓所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兩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近一時期,少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超比例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個月內進行短線交易。證監會和相關部門對此高度關注,及時調查并采取了相應監管措施。
此次規則的出臺,是將《公司法》、《證券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明晰化。今后將依此嚴格執法,嚴究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