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多,備受國內證券界關注的原南方證券總裁闞治東涉嫌操縱股價案有了最終定論。日前,記者從闞治東的辯護人、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主任陶武平律師處獲悉,深圳羅湖區檢察院對該案的撤訴請求已經得到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裁定準許,闞治東本人也已經收到了羅湖區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
闞治東是中國證券業的元老級人物之一。1990年出任上海申銀證券公司總經理,1995年的“3•27國債期貨風波”之后,萬國證券被責令與申銀證券合并,闞治東出任上海申銀萬國證券公司總裁,直至1997年離開。1999年,闞治東接受深圳市領導的邀請,牽頭組建了深圳市創新投資公司,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在短短的兩年里,將深圳創新投資公司打造成為“2001年中國風險投資50強”之首。2002年6月底,闞治東放棄了在深圳創投的百萬年薪和籌建中國銀聯的大好機會,接受深圳市有關部門委派去南方證券“救火”,被任命為南方證券總裁。2003年12月8日,他從南方證券辭職。
據了解,2005年3月,辭任南方證券公司總裁職務一年多的闞治東突然被深圳警方逮捕,同年12月被深圳市羅湖區檢察院起訴。今年2月2日,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與闞治東一同被列為被告的還有南方證券原董事長兼總裁劉波,劉波為第一被告。
公訴人指控稱,闞治東上任后為使公司重倉持有的哈飛股份價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繼續組織、領導公司成員加大哈飛股份的投資,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投資風險,致使南方證券公司持有哈飛股份的數量持續上升。闞治東作為犯罪單位南方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陶武平律師為闞治東作了無罪辯護,他指出,起訴書令南方證券總裁闞治東為另外兩個犯罪單位(指華德公司和天發公司)操縱股價的行為承擔責任是錯誤的。因為孫田志(原南方證券公司副總裁,已另案判決2年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欺上瞞下,令闞治東長時間不了解南方證券自營及委托理財業務中的哈飛股份的真實持倉量,故闞冶東只能承擔工作過失的行政責任。而且,闞治東在任期間也從未簽署過資金調撥單去“加大哈飛股份的投資”。
辯護人還指出,闞治東被任命為南證公司總裁的使命,是去“救火”和“防爆”的,故對其任職期間的所作所為必須要作全面、客觀、辨證和歷史的分析,闞治東擔任總裁后,為了南方證券公司的穩定,堅持采取“逐步減持重倉股并調整持股結構”的“防爆”方針,未能完成深圳市領導的任務不是闞治東的過錯。起訴闞治東,猶如讓一名消防隊員去承擔放火責任,對其是不公平的。
在開庭審判之前,辯方還提交了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11月下達的對南方證券公司原高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證據。該處罰決定書對郭元先(闞的前任)、許均華(原副總裁)處以“證券市場永久性禁入”,而對闞治東則僅處以“取消證券公司高管資格”。中國證監會認定郭元先和許均華二人的過錯程度要高于闞治東,辯護人據此提出,既然公訴機關決定不起訴郭元先和許均華,就更不應該起訴闞治東。
庭審結束后,羅湖區檢察院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羅湖區法院于4月初裁定準許撤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4月30日,處于取保候審的闞治東飛赴深圳,收到了羅湖區檢察院送達的不起訴決定書,身陷南方證券風波的闞治東也由此得以步出泥潭。(記者 牟敦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