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交所今日發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號——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上市公司不得利用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操縱利潤、所有者權益等財務指標,重要影響的會計變更將履行股東大會事前決策程序。
該所還同時發布了修訂后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減持前執行預披露制度。
《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指引》在判斷重要性標準上使用了公司尚未對外披露的財務數據作為比較基數,上市公司自主變更會計政策、重要會計估計時,若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對定期報告的凈利潤的影響比例超過50%,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對定期報告的所有者權益的影響比例超過50%,或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對定期報告的影響致使公司的盈虧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批準后,提交專項審計報告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向投資者提供網絡投票渠道。其中,定期報告是指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報告。
該指引還對上市公司變更會計政策以及會計估計的信息披露義務作出規定。指引規定,上市公司自主變更會計政策未按指引要求履行披露義務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處理。如果因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最近兩年已披露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公司已披露的報告年度出現盈虧性質改變的,公司應該進行說明。
另據了解,修訂后的《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計劃在解除限售后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如果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則應承諾若計劃未來出售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將于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記者 吳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