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昨天發布,內容多處調整。準則規定,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中國證監會昨天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全文見封七)。該《準則》根據新的行業環境和公司治理要求進行了較大范圍的調整,明確了相關責任人,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業內專家認為,從實質上看,證券公司面臨著幾乎與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要求,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將更透明、更完整。
進一步明確責任人
與2002年的版本相比,《準則》進一步明確了年報披露責任人。新增的第三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
《準則》要求,公司財務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并且由該所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并增加了對“合規總監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披露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券商年報的披露工作,《準則》第四條規定,本準則是對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報表使用者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新規應對兼并重組
為了應對證券公司在兼并重組中出現的新現象,《準則》特別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范圍進行了明確。根據規定,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在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上,《準則》進行了較大調整。《準則》要求,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的期末數(本年數)、期初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準則》規定,應披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領取報酬分別在20萬元以下、20萬元-40萬元、40萬元-60萬元、60萬元以上等各個區間的總人數。上述人員在公司領取的報酬包括工資(含各種津貼、補貼等)、獎金及其他報酬等。
管理層報告更全面
在管理層報告方面,《準則》新增,公司應披露在報告期內業務創新情況,分析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如何進行風險控制。同時,應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擬改進的方面和相關措施等。公司應說明是否按《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和獨立的合規審查機構,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規定人數。
在其他應披露的重要事項方面,《規則》取消了對應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的金額規定,要求報告期內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都應予以披露。同時,《規則》新增了對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或公開譴責的情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稅、外匯和審計等部門作出處罰的記錄等情況的披露要求。
此外,《規則》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編制資產減值準備變動表,分項披露各項減值準備的變動情況。對公司創設認購權證業務等用于履約抵押的證券的公允價值也應進行披露。
國泰君安證券行業研究員梁靜認為,《準則》對證券公司的財務情況、業務情況、風險情況均作了詳細的披露要求,比如對管理層分析報告方面的要求,此前是上市公司年報中特有的,反映了新《準則》對券商年報披露的嚴要求。(記者 商文 屈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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