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要進行去年收入的納稅申報,而股票轉讓所得也在應申報的收入范圍之內,有人認為這是為未來對股票交易的利得征稅作技術準備,并引起市場的波動,有關部門不得不出來澄清,短期內仍然執行暫不征稅的政策。
十幾年來,圍繞著這個話題的議論、澄清,重復了不知多少次。對股民來說,這就像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可能從空中落下。信還是不信,股民經常惴惴不安。利得稅引起議論和擔憂的根源,在于對股票交易所得課稅是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稅目,即其中的“財產轉讓所得”,因為稅法有這個規定,它雖然從來沒有開征過,但總有可能成為現實。所以,每次無論是空穴來風、捕風捉影,還是有關人員的口誤,都不由得中小投資者不相信。即使有關部門出來澄清,可往往在澄清之前,股市的震蕩已經發生,有人已經達到了渾水摸魚、亂中取利的目的。
其實,可以采取釜底抽薪的辦法,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把對股票交易所得課稅的規定取消,給投資者以穩定的信心,以減少股市的震蕩。
現在,我國股票市場個人投資者要繳納的稅收和費用有3種:一是對股息和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二是印花稅,稅率是0.3%,對買賣實行雙向征收。2007年的印花稅收入達到創紀錄的2005億元,平均每個股民貢獻超過2000元。此外,投資者還要向券商繳納傭金,大約為0.3%,2007年券商共收入傭金1500億元。稅費的總和超過全部上市公司的上半年利潤,后者只有2600多億元。股民的稅費負擔已經相當沉重,再征收新稅,無疑是雪上加霜。
確實有一部分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征稅,比如美國、英國、法國等,但是一方面稅收負擔較輕,比如法國只對持有20多萬股以上股東轉讓股票的所得征收。另一方面,這些征收所得稅的國家,并不同時對證券交易本身課稅,即我們的印花稅。同時,比利時、新加坡、新西蘭、中國香港地區都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所以,對股票轉讓所得征稅并非普遍做法,多數國家是統合考慮股市整體稅負后才作出是否征收的決策。
稅收對股市的影響巨大,股民們應該不會這么快忘記,去年5月前的大牛市,多次提高準備金率、提高利率、口頭警告都無濟于事,財政部突然提高印花稅稅率,股市立即出現一波大跌。對股票轉讓所得征稅,對交易者的信心影響甚至超過印花稅。我國臺灣地區曾經開征此稅,結果引發股市持續大幅度下跌,不得不草草收場,取消該稅。
研究表明,征收股票轉讓所得稅,會打擊投資者的熱情,降低股票市場的活躍程度,而一個缺乏活力的股票市場,其應有的融資功能和投資功能將受到極大抑制,產生所謂的“鎖住效應”,中國股市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小心地維持一個相對活躍的市場,對于股票市場逐漸規范化十分必要。
征稅還涉及到非常復雜的技術問題,比如是按次征收,還是按年度,抑或像法國那樣以兩年為一個納稅期間。股市瞬息萬變,不同的納稅期間,對征稅結果影響甚大,如何設計才公平?還有起征點如何界定,不可能有一點利得就課征,但是高了又會無稅可征。還有,是只要股票升值,不管是否出售,就對紙面所得征收,還是等賣出后再行征收?
所得稅的特點是允許虧損抵免,即允許納稅人用本期的盈利沖抵以前的虧損,僅就余額交稅。而且這種沖抵,還不限于炒股本身,開征股票所得稅的國家多允許沖抵其他投資渠道的虧損。我國股民大多虧損,有報道說,2007年盈利的股民不足三成,而去年的股市可謂舉世羨慕的大牛市。在股市中,盈利的永遠是少數人,加之股票轉讓所得稅,都是低稅率,國家所能夠獲得的收入很有限。與其貿然征收該稅,不如改進印花稅,更能達到稅收的目標,因為印花稅是旱澇保收的。
所得稅還要顧及公平。征收股票轉讓所得稅,最主要的目的可能是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有人認為,征稅對一般投資者有利,因為他們盈利少甚至虧損,可以獲得減免待遇,殊不知,機構是慣常多頭開戶的,每個戶頭的盈利跟散戶根本沒有差別,散戶能減免,機構也就能減免。股票利得稅的公平作用,幾近全無。
黨的十七大報告鼓勵居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沒有財產性收入較大規模的積累,不可能建設成一個全面小康的社會,可是長期以來,居民沒有財產的累積,無從獲得財產性收入。現在好不容易有了個渠道,怎能去封堵?
為了給中國股票市場建立一個長期穩定的良好預期,促進股市的長期繁榮,建議有關部門研究取消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稅目,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王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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