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對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進入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等相關事宜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主要操作流程和業務受理部門。
根據《指引》,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提供的業務服務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或者雖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但達到或超過150萬股的;證券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與配售股份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上證所認定的其他業務。《指引》明確了大宗交易系統引入一級交易商制度,上證所會員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一級交易商。與此同時,上證所將對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上證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指引》明確,上證所會員及具有上證所交易權的相關機構,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合格投資者資格。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的管理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財務公司、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或授權機構、投資性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經上證所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合格投資者。上證所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應當委托會員參與交易。最近一年內被相關監管機構處罰或上證所處分的會員不得接受大宗交易業務委托。
關于業務程序,《指引》規定,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辦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的合格投資者,可聘請有資質的會員提供承銷配售等相關服務,并可在擬轉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進行初步詢價。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可采取協商、詢價、投標等方式進行,達成協議后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以上證所大宗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關于轉讓價格,《指引》明確,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大宗交易系統業務買賣雙方可以采用擔保交收或非擔保交收方式進行。采用非擔保交收方式的,買賣雙方應就交收期限、履約保證金比例以及交收失敗的處理等事項作出約定。
《指引》強調, 大宗交易系統業務涉及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證所對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實行日常監管。會員和合格投資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所有業務規則,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記者 王璐)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服務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規范和發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大宗交易系統業務,根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本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通知》”)以及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業務操作指引。
第二條 本所大宗交易系統提供以下業務服務: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的股份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的股份數量雖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但達到或超過150萬股的;
(三)證券發行人向合格投資者發行與配售股份的;
(四)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本所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可以直接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其他投資者應當委托本所會員參與交易。最近一年內被相關監管機構處罰或本所處分的會員不得接受大宗交易業務委托。
第四條 本所會員及具有本所交易權的相關機構,可直接取得本所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合格投資者資格。
第五條 不具有本所交易權的下列投資者經本所會員推薦,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合格投資者:
(一)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二)信托投資公司;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養老基金的管理機構;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五)財務公司;
(六)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或授權機構;
(七)投資性公司、資產管理公司;
(八)其他經本所認可的投資者。
第六條 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合格投資者的,應向本所會員部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本所會員推薦書;
(三)申請人概況及有關營業執照;
(四)可進行證券買賣或經批準從事證券投資產品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書;
(六)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本所授予合格投資者資格。
第七條 擬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辦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的合格投資者,可聘請有資質的會員提供承銷配售等相關服務,并可在擬轉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進行初步詢價。
第八條 本所鼓勵會員積極開展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相關業務,并為此提供協調、組織和轉讓等服務。
第九條 本所會員可申請成為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一級交易商。一級交易商應當承擔與本所約定的義務。有關一級交易商制度參照本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的辦理流程為:
(一)需求的提出與受理;
(二)轉讓的組織與成交的確認;
(三)交易公開信息的發布;
(四)清算與交收。
第十一條 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辦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的,由本所交易管理部當日受理并及時辦理。其他業務按本所相關規定予以操作。
第十二條 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可采取協商、詢價、投標等方式進行,達成協議后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以本所大宗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大宗交易系統業務買賣雙方可以采用擔保交收或非擔保交收方式進行。
采用非擔保交收方式的,買賣雙方應就交收期限、履約保證金比例以及交收失敗的處理等事項作出約定。
有關交收的具體規定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所對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收費予以優惠。
第十六條 大宗交易系統業務涉及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本所對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的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實行日常監管。會員和合格投資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統業務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
本所對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的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八條 本所會員及合格投資者違反本所規定或向本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參與大宗交易系統業務;
(四)取消大宗交易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一級交易商資格、合格投資者資格。
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