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一位官員表示:“多年的實踐證明,對污染源的檢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
“十一五”期間,環保部門對污染源的核查將以暗查為主。
由國家環保總局擬定的《“十一五”全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下稱《核查辦法》)提出,“總局各督查中心獨立開展的日常督查采用明查與暗查相結合、以暗查為主的方式進行。”
“多年的實踐證明,對污染源的檢查,暗查的方式最有效。”環保總局一位官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說。
據《核查辦法》規定,總局各督查中心獨立開展的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檢查率不低于30%,對國控重點污染源的污染治理減排工程檢查率不低于20%,對取締關停企業、工藝、設施的檢查率不低于10%。
環保部門核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污染減排核查的內容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減排工作開展情況,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制定及對應削減量的測算情況,采取的各項工作措施及減排計劃完成情況。
核查的重點是重點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通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相關數據真實性和一致性的核查,為國家考核提供依據,促進各地完成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和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據介紹,國家環保總局委托總局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下稱“總局各督查中心”),分別負責監管范圍內污染減排的核查工作。
污染減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日常督查采用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式,由總局各督查中心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聯合開展,或者由總局各督查中心獨立開展。
《核查辦法》規定,總局各督查中心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聯合開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進行一次,對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檢查率應為100%,對國控重點污染源的減排工程檢查率不低于50%,對取締關停企業、工藝、設施的檢查率不低于30%。
《核查辦法》規定,核查中發現城市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正常運行:整體不運行或者部分關鍵設備不運行的;排放污水超過規定標準30%的;污水處理量達不到應接納量50%的。核查中發現城市污水處理廠超過兩次不正常運行,情節嚴重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核查辦法》還特別提出,核查范圍內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處罰。核查人員不得弄虛作假、仿造數據并有義務為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章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