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正聯合推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遭到了兩大石油公司的質疑。
環保總局日前公布的一份題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調研報告》(下稱《調研報告》)顯示,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已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認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保總局和保監會正在推動這一險種的建立。據介紹,今年4月4日,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就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團公司代表會談。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代表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對該保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
《調研報告》稱,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與現有的保險和基金制度不好協調,如中石油、中石化設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該基金已經涉及環保方面;一些污染責任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
4月10日至13日,環保總局、中國保監會又與中國人保、大地財產、中國平安、華泰財產等保險公司的人員,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省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
調研發現,不少企業同樣對環境污染責任險能否滿足環境風險保障需求存在疑慮。企業方面認為,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中應考慮按產品類別確定強制保險的范圍及費率,可實行浮動費率制度。此外,環境污染損失的評估和責任認定,如果由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難以保障公平、中立,是否可以由第三方承擔。
此外,企業方面還建議,針對危險品運輸企業利潤較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企業生產成本影響較大的情況,可以考慮以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為單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險限額、不提高保費的情況下將主險和附加險限額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據了解,目前的承運人責任險產品中,通常對造成環境污染后的清污費用賠償較低。比如在主險保額為2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中,附加清污費用責任險的限額在寧波為4萬~5萬元,浙江為2萬元,難以完全補償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調研報告》顯示,保險公司方面則希望完善相關法律,輔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手段推進,并妥善解決再保險支持問題。
上述保險公司有關人士認為,前污染損失評估體系尚不完善。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屬于高風險領域,需要妥善解決再保險支持的問題,特別是國外保險機構的再保險支持問題。
針對調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調研組認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目前在我國還不具備全面推開的條件,應在重點行業和具備一定條件的地區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完善配套政策與實施條件,穩步推進。(章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