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憂心中國水污染狀況的人來說,這是個值得關注的消息。
在9月17日召開的一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處罰方式研討會上,幾乎所有發言者都提到一個詞——“按日計罰”,自立法機構廣泛向社會征求意見開始,從人大代表,到環境執法人員,再到學術界,人們紛紛力薦將“按日計罰”寫入《水污染防治法》。讓人感覺“何以解憂,惟有‘按日計罰’”。
“按日計罰”聽起來不過是一種技術性的處罰手段,為何卻被寄予如此厚望?這一“罰”又是否真能解中國環境執法的“千愁”?
一直以來,中國環境保護的一個“心病”就是環境法律缺乏剛性懲罰手段。水污染事故頻發,環境被破壞,公共利益遭侵害,肇事者卻一次次逃脫嚴懲;遵紀守法需要付出很大成本,不遵守環境法律卻能賺得盆滿缽盈——當法律規定的罰款額度微不足道,違法者有厚利可圖時,我們如何能懲前毖后、斷肇事者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念?
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所有環境執法處罰手段中,罰款使用頻率最高,60%的處罰案件被處以罰款。然而有68.3%的被調查者認為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額度對違法者構不成有效的威懾。
之所以“法無威嚴”,是因為我們在法律設計上存在很大缺陷。且不說,11年前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罰款額已經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脫節,單就法律規定的處罰方式而言,也有明顯弊端。比如,對每一違法行為設定最高處罰上限;在最高上限范圍內如何執行,并沒有明確依據。更為嚴重的問題是,沒有考慮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不管是多長時間的違法行為,只要被視為同一違法行為,處罰都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額度。
這些缺陷意味著我們的處罰,不但不能對違法行為起到應有的懲治目的,反而在某種意義上“鼓勵”違法。試想,與高額的污染治理成本相比,誰還在乎那些一次性的罰款?在市場競爭環境下,又有多少企業愿意增加自己的治理成本而甘拜那些違法的競爭對手下風?
這就是為什么深諳現實的知情者們如此青睞“按日計罰”的原因。因為這一被國際社會廣泛實踐的處罰手段,是一種更為嚴厲的處罰方式。它規定了最高的日處罰上限,只要違法行為持續存在,隨著時間的推移罰款額度可以無限地累積下去,直至違法行為結束那一天。這樣,違法責任及后果就與罰款成正比,真正實現了責罰一致。
沒有制度創新,就不可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按日計罰”不僅具有契合市場經濟的適應性,還有直擊現實的針對性。法律的彈性容易演變為滋生腐敗的溫床,環境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常會變為尋租的對象。而“按日計罰”則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法律的科學裁量依據,該罰多少明明白白,不僅便于實際操作,更有利于增加執法透明度。
在目前狀況下,期望“一罰解千愁”是不切現實的。重要的是,通過將“按日計罰”寫入法律,向全社會傳遞這樣的信息: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讓違法者望而生畏的“硬”法,它將嚴懲環境違法行為,使違法者得不償失。(張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