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天公布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從今天起開始實施。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為了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目標,國務院決定于2008年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要求,國務院制定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條例規定,污染源是指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我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的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全國污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記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