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保法共47條,其中監督和約束政府行為的專門條款只有兩條。僅去年,環保總局對淮河、海河、黃河等專項檢查發現,11個省區的126個工業園區,有110個存在各類環境違法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常委、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在提案中呼吁:“立法克服資源環境管理中的‘政府失靈’刻不容緩”。
110個工業園區存在環境違法問題
這三份有關環境立法方面的提案,是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中國工程院進行的《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的子課題之一。在提案中,王曦羅列的一組數據可謂“彈眼落睛”——
2005年國家環保總局掀起“環保風暴”,暫停30個建設項目。暫停的這些項目中,有一些是因為中央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違反了環境法律的規定。
2007年1月,國家環保總局首次采用“行業限批”手段,被“限批”的大唐國際、華能、華電、國電4大電力集團的建設項目背后,不乏中央政府有關部門違反環境法律的情況。
國家環保總局2007年對淮河、海河、黃河、長江及重點湖泊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11個省區的126個工業園區,有110個存在違規審批、越權審批、降低環評等級等環境違法問題,占抽查總數的87.3%。
“在不少地方,政府出于發展經濟的考慮,縱容一些企業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王曦說,這是令人痛心的。
環保法僅兩條款涉及政府監督
在王曦看來,我國專門的環保法對政府監督和約束太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他舉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共有47條,其中監督和約束政府行為的專門條款只有兩條。即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什么行為算是構成環境破壞,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外的人員濫用職權,間接造成環境破壞的,是否該追究法律責任?”王曦說。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王曦在提案中建議,“應盡快立法克服資源環境管理中的‘政府失靈’。”
建議立法加強行政監察力度
王曦建議,要加強政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制度,可通過制訂新法或修訂《環保法》,在環境資源法律中強化行政監察制度。“要糾正一個觀念誤區,諸如管理者不會出錯、政府不會出錯,這些觀念都是錯誤的。出錯了不要緊,關鍵是要從立法上予以保障和規定。”
王曦透露,要將公務員政績考核制度和政府問責制度同國家環境政策的執行情況聯系起來,真正落實環境考核制。他表示,目前,國家人事部已完成修改并在部分地方推行公務員考核制度。其中一條是,不以GDP為考核標準,包括環境評估等指數也將納入綜合考慮范圍。(馮蘭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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