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下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依照新目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落實。
據記者查詢該目錄,利用共生、伴生礦產資源,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等生產的鐵、磚、再生水、酒精、肥料等產品,滿足相應標準,都可享受稅收優惠。
再生資源也是重要的一大類,企業使用包括廢舊電池、廢塑料、廢舊輪胎這些再生資源,重新再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滿足相應的技術標準,也可獲得技術優惠。
該新標準已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2004年1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同時廢止。
今年起實施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實施條例明確,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通過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以此達到促進環保的目的。如唐山出臺的政策規定,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等取得經營性收入,還可免征3年所得稅。
據記者昨日咨詢稅務機關,現在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相比較此前的全免,優惠力度略有降低,但是舊法規定了最長5年的期限,新法認定享受期為無限期,從時間上使得優惠更有助企業關注環保。(記者胡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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