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大漲!備受關注的廣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聽證方案終于出爐,兩套聽證方案均漲幅高企。方案一分類收費,由現行的綜合水平0.7元/噸調整為1.22元/噸,平均漲幅達74.29%。方案二不區分用水類別統一由0.7元/噸調整為1.3元/噸,漲幅高達85.71%。聽證會定于今年12月30日召開。
方案一擬實行階梯收費
聽證方案一擬對居民生活類污水按階梯式水價分類收費,家庭戶按月用水量分三級收費,標準分別為1.0元/噸、1.1元/噸、1.2元/噸;而在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之前,對居民生活類污水暫按1.1元/噸收費,漲幅達57.14%。據了解,由于廣州市目前一戶一表改造工程進展緩慢,實施階梯式計量水價條件尚未成熟。因此,根據兩個聽證方案,居民生活類污水處理費將由0.7元/噸最低升至1.1元/噸,最高升至1.3元/噸,每噸漲幅為0.3—0.5元。
標準調整后資金缺口仍達3億以上
經測算,2007年全市污水處理成本為13.4371億元,按方案一測算,預計每年可收取污水處理費9.59億元,與污水處理成本相比尚有3.8億多元的缺口;按方案二測算,預計每年可收取污水處理費近10.2億元,缺口為3.2億多元。資金缺口由市政府財政承擔。
聽證方案中指出,盡管方案二每年比方案一多收污水處理費5938.29萬元,但考慮到目前整體物價水平較高,為盡可能減少居民負擔,同時,針對各類污水污染程度不同,處理難度和成本也有所不同,制定不同分類的污水處理費標準較為合理。因此,建議選擇方案一。
12月30日召開聽證會
廣州市物價局定于今年12月30日召開聽證會,對市建委提出的城市污水收費改革方案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后將綜合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后上交市政府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實施。
實施范圍包括廣州市老八區,番禺、花都、從化和增城可參照廣州市的標準由當地政府依法制定收費標準。標準調整后,污水處理費仍由市自來水公司代收,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市政設施收費處代收。
市物價局昨日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污水處理收費改革方案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從即日起至12月30日期間,可通過傳真、信件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物價局提出意見和建議(傳真:86196860,地址:解放北路1382號金桂園A2棟912室,電子郵件:wjjsfc@126.com)。
[調整理由]
現行收費標準偏低
市物價局副局長吳林波昨日表示,國家和省多次要求要把污水處理收費調整到“保本微利”、“合理盈利”的水平。而廣州市現行收費標準偏低,在污水處理廠不計提折舊的情況下僅能滿足運營成本,距離平均2元以上的單位處理成本尚有很大差距,根本無法達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據測算,2007年,廣州市區日污水處理能力為183.3萬噸,生活污水處理率74.14%,污水處理平均處理成本為2.252元/噸(注:此數據為廣州市價格成本調查隊成本監審數據,市建委提供的單位成本為2.3729元/噸)。為此,需要調整現行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解決污水處理廠建設、維護和運營費用。目前,省內城市深圳、佛山、東莞、江門及省外城市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收費標準均比廣州市高。
政府財政負擔越來越重
1989年至今,廣州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能力由15萬噸/日增至183.3萬噸/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由20%增至74.14%。目前正在建設的污水處理系統有:白云北部、大沙地一期污水處理系統,新增處理能力43.5萬噸/日。2008年至2010年將加大對市區排污管網系統(含河涌整治)進行改造,計劃投資逾500億元。
但隨著污水處理量的逐年提高,相關費用也不斷增大,收費標準與處理成本差額完全靠政府財政承擔,負擔越來越重。今后還要繼續加大西朗二期、瀝滘二期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需要更多的資金,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預計到2010年,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可達85%,污水處理能力達266.5萬噸/日。
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
方案指出,近年來由于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還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大量的污水如不進行處理,直接排入城市水系及相關流域,將造成珠江和地下水污染,城市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如不采取措施解決,將嚴重威脅居民生存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污水處理。而污水處理是一項長期持續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費用。
調整收費標準還有利于節約用水,改善城市水環境;有利于運用價格杠桿,發動全社會共同治污
[減免措施]
為鼓勵用水單位及個人共同治污及對低收入困難居民的優惠,聽證方案還提出了相關配套政策和減免措施:
(1)持有效《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征污水處理費。
(2)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的生活用水),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免征污水處理費。
(3)對城市公共綠化用水(屬獨立水表計量用戶)按用水量的25%計征污水處理費。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情況。
[配套政策]
(1)調整后的污水處理費仍按用水量的90%計征。
(2)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或廣東省相關排放標準,且符合所在區域排水系統排污口受納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免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在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排水戶排放污水達到上述標準,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污水處理費。
(3)排水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處理后水質達到國家或廣東省相關排放標準,進入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
(4)排水戶配套建設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設施,建成后經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減收10%污水處理費。
(5)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之外,排水戶自行投資建設污水管將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設施,且水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定的,按照投資建設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成本的差額核定減免污水處理費,分5年減免完畢,最長不超過10年。
(6)排水戶排放污水同時具備上述(二)至(五)中兩項以上優惠條件的,按上述最高減免幅度執行。(記者/譚亦芳 通訊員/藍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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