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環境報》4月14日報道,有關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世紀末,我國受污染的耕地面積達2000多萬公頃,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面積達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面積為130多萬公頃。每年因土壤污染糧食減產就達1000萬噸,還有1200萬噸糧食受污染,二者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0多億元。
這些數字讀來讓人揪心。眾所周知,土地是我們最后的“垃圾箱”,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的90%最終要歸于土壤。2000多萬公頃耕地被污染的現狀,其實是我國整體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的一個縮影。筆者認為,土壤污染狀況之所以如此嚴重,病根是人們在思想認識上的偏差。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對環境問題尚無足夠認識的日本部分地區片面追求工業和經濟發展,曾發生了兩起震驚世界的環境公害事件:富山縣因高含鎘大米導致的慢性中毒,引發了“骨痛病”;熊本縣因汞污染引起“水俁病”,造成2248人中毒,其中死亡1004人。這些都是因為土壤、水體長時間污染,進而導致農產品和養殖水產品污染而引起的。
近10年來,現代工業于快速發展,在帶來GDP不斷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觸目驚心的土壤污染。這種污染,正在通過被滲透的土壤和生長于其上的蔬菜、農作物,侵害著我們的身體。
現在,無論是經濟快速發展的沿海地區,還是致力開采礦產資源的西部地區,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追求GDP增長的思想誤導下,放松了環境保護這根弦,最為常見的是對資源進行毀滅性開發和利用。如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出臺各種優惠政策,其中比較重要的一條就是,放寬企業的環境準入標準。這樣,一些高污染企業就從發達國家或發達地區,遷移到國內尤其是不發達地區。在產業地區轉移的同時,也伴隨著工業污染的轉移。
2006年8月,甘肅省徽縣發生的“鉛中毒”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當時,這個縣水陽鄉的兩個村莊共有368人查出血鉛超標,其中14歲以下的兒童149人。經環保部門調查發現,位于這兩個村莊附近的一家鉛冶煉廠是重要污染源,造成當地土壤、空氣和水體污染。雖然這家工廠后來被勒令關停,但如何給那些遭受污染損害的村民以有效的補償,如何從根本上轉變那種以群眾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卻是一個難題。
有專家指出,一個占地10公頃的污染企業每年可能給當地政府帶來成百上千萬元的稅收,殊不知,如果這10公頃土地被污染,可能需要花上億元甚至十多億元的投入才能恢復。如果不加以治理,僅由土壤本身自然恢復,一般需要耗費兩三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時間。
當前,雖然我國土壤污染十分嚴重,但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不盡完善。誠然,我國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廢氣、廢水等行為進行追究。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任何關于土壤污染修復和賠償的條例規定,對企業也沒有任何約束,即使土壤被污染了,也很難追究他們的責任。
現在是到補上這一課的時候了。健全和完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是拯救被污染土壤的必由之路。我國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現狀調查,建立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制度,開展污染土壤修復示范。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必須實行綜合治理。
對此,有關專家建議,國家環保部門應雙管齊下治理土壤污染。一方面,設立不受地方控制的土壤污染監察體系,強化對企業的土壤污染評估與監察;另一方面,提高企業污染成本以震懾企業,賦予遭受工業污染的民眾通過合法渠道索取賠償的充分權利,提高賠償標準,迫使企業做出選擇:要么投資于土壤污染治理,要么應付民眾的巨額索賠。(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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