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畫、玉器、古董等物品拍賣所得將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財產拍賣收入納稅新規下月起執行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進一步明確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自5月1日起執行。拍賣收入征稅規定分兩類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仍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轉讓收入額為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按轉讓收入3%或2%核定個稅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范的;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均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征“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但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但不能提供有關稅費憑證的,不按征收率計算納稅,應就財產原值憑證上注明的金額據實扣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由拍賣單位負責扣繳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向拍賣單位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納稅申報。拍賣單位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給納稅人填開完稅憑證,并詳細標明每件拍賣品的名稱、拍賣成交價格、扣繳稅款額。(卓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