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新《企業破產法》公布還有一周時間,專家和權威人士普遍認為這部新法對于解決企業破產問題具有進步意義,特別是管理人制和企業重整制等更是新法中的突出亮點。然而,由于新法實施尚需法律細則指引,作為未來重要參與方——很多中介機構對管理人制度到底如何實施,還在觀望。
中介觀望管理人資格申請
管理人制是新法中的一大亮點,來自全國律協《律師參與破產業務指引》的起草機構之一的大成律師事務所脫明忠律師具體指出,破產管理人主要由債權人選擇,通過人民法院確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甚至有資格、有業績的咨詢公司都可以做管理人。管理人將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破產清算事務。
日前外界有消息稱,近一段時間全國各地已經有很多中介機構陸續向相關部門提出要求,希望成為管理人。但記者采訪發現,盡管高法已出臺了兩大司法解釋來促進管理人制度實施,由于管理人的申請和選拔程序還沒有全面啟動,很多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此還處于觀望狀態,中瑞華恒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負責人就認為,實際上破產業務是國外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的重要業務,但中國的破產業務該如何做,還有待新法實施以后,視具體情況而定。德勤內部人士也對記者表示,由于破產業務風險性很大,過去“四大所”對此涉及也并不多。
“現在管理人制度建設還在進展過程中,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破產法法庭,各地管理人才庫如何建立、有關專業人士如何取得管理人資格都還在論證和推進中,這些都可能影響到實踐中管理人制度的有效實施。但作為執業律師,我們會及時根據立法和實踐的動向,積極參與管理人申請與工作。” 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令狐銘對記者說。
重整制利好破產企業
重整制是新法中的另一亮點。這主要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確有再建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關系人協商通過重整計劃,或由法院依法強制通過重整計劃,進行企業的經營重組、債務清理等活動,以挽救企業、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不僅是債權人、債務人可以提出重整,‘債務人方’中注冊資本中占1/10以上的投資人也可申請對企業進行重整。”令狐銘律師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認為重整制特別適用于上市公司,因為如聽任上市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特別是其中還有較好社會資源的上市公司不加挽救地大量破產倒閉,必然會造成社會財富的損失,產生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甚至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在新破產法生效實施后,上市公司必將成為適用破產重整程序的重要主體。
由于未來很多并購重組的機會可能會存在于待破產企業中,它們的優質資產需要進行重新評估和優化組合,因此作為管理人的中介機構其職責意義重大。脫明忠指出,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接管破產企業,保管、清理破產企業財產;在重整過程中盡職調查,盤清破產企業家底,制定破產企業重整計劃草案,編制《職工安置方案》等方方面面。
新法實行“新老劃斷”
新法生效后,需要考慮其與目前還在生效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之間的協調問題。令狐銘介紹說,我國的《破產法》雖是一個人大立法的產物,也替代了1986年的老法,但破產程序是一個法律體系,如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破產內容。“如果新破產法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考民訴等其他相關法規。”他說。
此外,由于引入管理人和重整機制,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中國境內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法人企業都納入其調整范圍。還首次寫入跨境破產的內容。也就是說新法與1986年的老法相比,其涵蓋的內容更為廣泛。
同時,對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這次就有了明確的“新老劃斷”規定。目前中國還有2116戶國有企業有待實施政策性破產。到5月18日,最后一批政策性破產項目已初審查結束。權威人士透露,6月初有關部門將展開聯合會審,政策性破產將力爭在明年畫上句號。
最后一批政策性破產企業將適用新法第132條、133條的規定,即破產企業將實施抵押物優先安置職工,包括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但破產的受理程序和標準要按新法實行。此外的所有國有企業將和其他性質的企業一起進入市場化的破產程序,不再享受政策性破產的優惠。
上述權威人士也指出,有關新舊法規的銜接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如哪些人還能參加清算組,如何把握新的破產受理環節,這些問題也都需要考慮。(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