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大筆債務卻打算借“假破產”逃避還債責任的“老賴”們,這筆如意算盤今后將不再靈驗。從今天起,《企業破產法》將正式實施,此前于198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按照新《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今后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門檻將大幅降低,所付出的維權成本也將幾乎縮減至零。
破產清償企業擔保人優先
此次實施的新《破產法》共分為12章136條,與出臺了21年的試行版相比,新《破產法》對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進行了重新界定。此前,在對破產的國有企業進行清算時,依照“政策性破產”的相關規定,優先清償職工工資和安置費等福利;新法實施后,擔保債權則享有優先權,企業擔保人將能夠依法得到優先清償。
按照調整后的破產清償順序,破產人在優先清償企業擔保人之后,將首先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依法應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隨后再清償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最后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不過,在解決具體的國有企業破產問題時,還將以新法出臺的去年8月27日為界線,采取“新老劃斷”的辦法。在此之前已經破產的企業,仍將按照原規定進行清償,以職工的債權為優先。據統計,目前我國還有約2000多家國有企業正等待實施政策性破產,最后一批破產項目已于上月初審結束;預計到明年,政策性破產將徹底成為歷史。
金融機構首次被確定破產事宜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今后也將能夠依法辦理破產事宜。新《破產法》首次在附則中明確規定,當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法院對其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對于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對其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后,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以其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序。
另外,新法還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即由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處理破產期間的財產狀況調查、日常事務管理、參加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工作。新法中規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如果債權人認為管理人不能勝任職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予以更換。除相關部門或人員組成專門的清算組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公司或個人,也可以申請成為管理人。
重整和解破產企業仍可“復活”
新《破產法》實施前,債權人遇到欠債不還的“老賴”,往往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才能維權;今后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并且不需要交納因此產生的費用。另外,按照新法,當債務人主要財產被用于清償債務時,只有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才能夠參與財產分配;而當債務人出現逃債行為時,債權人也只有提出破產申請,才能追討回債務人的逃逸財產。
不過新法也為負債累累的企業提供了一線生機。除了破產清算外,新法中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兩種解決渠道。對于那些有復活希望的企業,債權人將能夠以債權換股權,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協商或強制的方式出臺重整計劃,以經營重組與債務清理來挽救瀕臨破產的企業。另外,對于那些仍然存在盈利能力,但短期內不足以償還債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提出和解的方式,適當減免部分債務,來贏得起死回生的機會。(記者周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