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中國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經公開征求意見之后于28日正式出臺。《辦法》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浮動機制。
與草案相比,《辦法》有三大突出變化:
——費率浮動暫不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只保留了6種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因素(A1-A6)。與道路交通事故掛鉤時,是以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已賠付的交強險責任事故賠案為根據;
——擴大了下浮比例。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的,費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調整到20%,上三個及三個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調整到30%。但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為10%;
——縮小了上浮比例。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費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調整為10%。但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為30%。
此外,與草案相一致的規定如: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費率不實行浮動。僅發生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無論次數多少,費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動。摩托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等。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
據悉,由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依據的主要信息來源是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所以,交強險費率浮動將根據車險聯合信息平臺建立的進程,在全國范圍內,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逐步實現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雙掛鉤”。
目前,全國有上海、北京、浙江、大連等7個省市建立了車險聯合信息平臺,其他省市的平臺建設工作正在積極進展中。《辦法》規定,已經建立車險聯合信息平臺的地區,通過平臺實現交強險費率浮動。未建立平臺的地區,通過保險公司之間相互報盤、簡易理賠共享查詢系統或者手工方式等實現浮動。
根據《辦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必須向其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告知單》,明確告知被保險機動車上年度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記錄、對應的浮動比率及應交保費等信息。對已經建立平臺的地區,投保人告知書和交強險保單必須通過平臺統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