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王巖)“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中的執法瓶頸,加大處罰力度,完善法律責任是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一個重要亮點。
在今天的會議上,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表示,為了加大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解決“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作了很多規定。
專家普遍認為,提高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罰款取消了上限規定是修訂草案的一個突出變化。
修訂草案還規定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未能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予以公布。”周生賢說。
草案還完善了行政措施,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保部門。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在其基礎上,修訂草案還注意到,對違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