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8日電 有律師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對此,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滿英表示,發改委正在總結各地執法經驗,開始對《處罰規定》進行修訂,并已經報請國務院進行審議。
張滿英今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表示,近一個時期,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在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了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變相提價和借機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而在《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相關規定。因此,發改委正在總結各地執法經驗,開始對《處罰規定》進行修訂,并已經報請國務院進行審議。
據張滿英介紹,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細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形式,特別是關于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和哄抬價格等行為;二是適當提高罰款金額,對價格串通和哄抬價格等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現行《處罰規定》設定的罰款數額偏小,不足以威懾和懲戒違法者。為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我們考慮適當提高其罰款額度。三是進一步明確關于行業組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17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行業組織可以給經營者提供各種服務,但不得從事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對行業組織存在的違法行為,也應當給予處罰。(據中國政府網直播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