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101號局令,《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繼2005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后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又一舉措。
據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消息,該規定的出臺為保護兒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是對中國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該規定的出臺,將加重兒童玩具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注意義務,對強化兒童玩具生產者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玩具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規范中國兒童玩具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兒童玩具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在《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格了生產者的生產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的產品責任,明確規定了生產者是缺陷兒童玩具的第一責任人。該規定要求,對于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符合中國有關產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但經過調查、評估認定存在缺陷的,生產者必須停止生產、銷售,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積極通過完善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特別對于經國家監督抽查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兒童玩具,經確認屬于存在缺陷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責令生產者召回,并發布安全與消費預警。
該規定作為規范企業實施召回的部門規章,共六章四十八條。其中明確了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規定了監管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的設立、信息收集職責,并對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建檔、備案提出要求,以及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相關義務等做了規定。規定了判斷缺陷調查和評估的程序,規范生產者和監管部門對可能存在缺陷的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程序性規定,并規定了專家及技術資源的使用、缺陷的認定和風險評估等內容。規定了生產者對有缺陷的兒童玩具必須采取措施的方式和具體程序要求,以及主管部門責令處置的程序。還對生產者違反相關報告、調查和召回程序的責任,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委員會成員的責任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