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縣以上政府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職業中介
《就業促進法》規定,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就業促進法》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中介不得扣押求職者身份證
《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就業促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公益招聘會不得向求職者收費
《就業促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國家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
《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同時,國家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
《就業促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