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 《就業促進法》專門設置了第六章就業援助,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的界定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介紹,就業困難人員是指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這些原難以實現就業,或者連續失業一定的時間還沒能就業的人員。
張小建今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表示,在所有市場經濟國家都把失業時間周期的長短作為就業困難的一個重要標志。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導致他失業時間長了,只要失業周期一長就說明這個人很困難,需要政府的幫助。
張小建還說,如果是一個大學生剛剛畢業,或者有些同志剛剛從一個工作崗位想轉到另一個崗位,也許他中間有三、四個月,兩、三個月的時間去找去挑,他可能很快找到,也可能三、四個月以后才找到,那么這些人的情況肯定就比一年以上失業周期長的人的情況要好。所以就想把失業時間的長短,找工作時間的長短作為一個最重要的標志。但同時,由中央政府確定一種標準來說明誰是困難群體然后給予他們就業援助也不能以一概全,所以把這件事情放給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具體確定。比如一些地方就把老工業基地破產關閉的企業中最困難的群體,還有已經資源枯竭的煤礦長期找不到工作的工人,作為當地的困難群體。(據中國政府網直播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