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出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為規范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奠定基礎。
《辦法》分6章,共35條,明確了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過程中金融企業、財政部門和評估中介機構的職責、評估事項、評估核準和備案的程序、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在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和擔保公司。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辦法》充分考慮了金融行業和金融資產的特點,有利于完善國有金融企業的內控機制,嚴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減少行政審批,更好地從源頭上防范金融風險,預防金融腐敗。
有關人士稱,此舉為下一步財政部規范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奠定了基礎。
2003年國務院國資委成立后,國有資產管理一分為二,國資委負責非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事項,財政部負責金融類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然而,多年來,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管理仍然依據7年前甚至更早的文件。
“股權分置改革后,這些規定有些已經明顯不符合市場的要求。”有關人士稱,目前國有金融資產轉讓所依據的是2000年出臺的《財政部關于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下稱“200號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國資企發[1997]32號,下稱“32號文”)。
2004年,財政部曾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但只是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產權轉讓作出規定。(丁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