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中國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進行解讀稱,《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散發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監管辦法》的出臺,對維護中國文化安全、促進正常的文化交流、規范海關執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是海關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規章。
長期以來,海關監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主要執法依據為海關總署1991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署令第21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規定的內容和驗放標準過于簡單,已經無法滿足海關實際監管工作中的執法需要。制定《監管辦法》不僅是海關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為現場統一、規范執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僅有利于提高海關的行政效率,更將對維護海關形象起到積極作用。
《監管辦法》對個人攜帶、郵寄進境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規定,仍然使用了“自用、合理數量”的概念,這主要是指進境旅客攜帶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應僅限于本次旅途自用或國家宗教事務部門規定的限量。如超過上述限量,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征稅驗放;沒有相關證明的海關將按照《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散發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進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