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形成向農村傾斜的投資機制 改變城鄉二元結構促進資源要素流動
目前,我國城鄉之間的基本矛盾還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明顯滯后,農村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明顯落后于城市居民。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城鄉統籌發展短期內就很難見效。統籌城鄉發展到底該怎么推進?記者日前就此采訪了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
建立統籌城鄉發展機制
問:城鄉之間的差距如何通過體制創新來解決?
陳錫文:強調城鄉統籌,著力點還是建設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三方面。工業化、城鎮化確實對解決人口轉移、增加就業、提高居民收入有重要作用,但這個過程非常長,必須逐步推進。在此過程中,一要推進新農村建設,二要加快工業化、城鎮化建設,三要通過公共財政逐步向農村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城鄉統籌發展至少要在五個方面進行體制創新:
第一,形成一個黨委、政府所有部門齊心協力的工作機制。
第二,形成向農村傾斜的投資機制。從財政支農情況看,中央財政用于農村的支出比例已經不低。但財政資金畢竟是有限的,而金融支農潛力很大。2006年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為22.5萬億元,其中農業貸款僅占5.86%。去年農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11.8%。所以,農業貸款的效率應該是比較高的。應深化改革,形成向農村穩定增加投資的機制。
第三,形成調動農民積極性,建設美好家園的激勵機制。政府資金是統籌城鄉發展不可或缺的,但全靠政府資金也不現實。應讓政府資金起到“秤砣”作用,在政府引導下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第四,營造一個吸引社會各方面資金的政策環境。支持農村發展和建設并不都是慈善事業,實際上,在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中有巨大的商業機會。只要健全投資機制,完全可能獲得較高回報。
第五,加快建立改變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資源和要素的流動,關鍵在于改變城鄉二元體制。戶籍是城鄉二元體制的一個方面,但它只是表象。問題的關鍵在于,依附在戶籍上的其他東西更多,這不適應現代經濟社會要素自由流動的要求。
努力提高城鎮化水平
問:我國應當如何提高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和產業合理布局?
陳錫文:城鎮化方向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城鎮化要實現規模效益,應重點發展大城市。但從中國實際情況來看,僅靠發展大城市是不行的。因此,中央要求走出一條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結合的協調發展的城鎮化道路。凡黨中央、國務院的文件,都沒有稱“城市化”,而是叫“城鎮化”,這值得我們深思。
第二,要切實解決已進城農民的落地生根問題。按統計,2006年底有2億多人口戶籍在農村,每年有半年以上在城鎮居住。由于沒有穩定的就業,沒有穩定的住房,也沒有被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農民進城后安定不下來。要解決好這些問題,其資金需求量是驚人的。現在很多城市的管理和規劃不考慮這些問題,但再不抓緊考慮,就會形成大的社會矛盾。
第三,要將新農村建設作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來抓。中國城鎮化水平確實需要提高,但對城鎮化的作用不能估計太高。發達國家城市化水平很高,有很多體制、機制值得我們借鑒。但中國情況很不一樣,其關鍵是人地資源關系。長遠來看,中國仍將有大量人口生活在農村。因此,中國必須走出一條獨特的道路,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的同時,推進新農村建設。
確保農民合法土地權利
問:如何確保新農村建設的方向正確?
陳錫文:第一,將經濟建設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中心任務。建設新農村的總體要求是五句話: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在生產發展、生活寬裕的基礎上再發展其它設施。
第二,確保農民的合法土地權利。
1,關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憲法》將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立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既賦予農民30年承包土地的權利,也賦予農民在這30年內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即將實施的《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期滿后,農民可依法繼續承包。中央諸多涉及土地的文件,都是先講穩定,后講允許農民在承包期內流轉。改革與穩定兩方面并不矛盾,問題是有權決定流轉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別人。強調穩定,不是說承包土地不能動,而是農民不同意就確實不能動。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2,征地。要找到發展經濟和保障農民權益之間的平衡點。征地補償水平在提高,這表明國家經濟實力在增強,解決征地問題的條件逐漸具備;基本要求是要保證土地征用之后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國家、工業、城市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時候,要考慮征地制度的改革。將失地農民納入社保只是底線,從農民利益中取得的發展資金也應該越來越少,最好不要。
3,關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現有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據中共中央2001年18號文件,中央不提倡工商企業大規模、長時間租賃農戶土地。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對引進工商企業進入農村很熱心,有的地方農民也歡迎工商企業進來。但是,農戶減少必須與工業化、城鎮化相適應。因此,引導工商企業進入農業是必要的,但引進辦法要認真研究。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