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中國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號),決定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試點。海關總署今天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行了解讀。
一、含義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系指國內貿易貨物由我國關境內一口岸啟運,通過境外運至我國關境內另一口岸的業務。
二、背景
東北地區是我國重要能源、原材料和商品糧的生產和儲備基地,由于運力有限,東北地區運往南方的物資難以及時運出。這不僅成為制約該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也使我國其他地區難以有效利用這些重要資源。
多年來,海關總署一直對“北貨南運”問題十分關注,多次積極主動協調有關主管部門,對東北省份提出的內貿貨物借道國際水域運輸的個案請示,予以支持和協助。考慮到運力緊張問題長期存在,海關總署還專門組織人員調查研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解決實際問題。
同時,為開辟適宜的運輸路線,黑龍江省政府也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赴俄濱海邊區考察出海運輸通道,并已就運輸線路及港口問題與俄有關方面達成共識。
三、經過
2006年7月26日,黑龍江省政府請示國務院辦公廳,表示希望開通該省內貿集裝箱和散貨由綏芬河市過境俄羅斯,經俄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參崴)港、東方港、納霍德卡港等港口,運往上海、寧波、廣州等東南沿海港口的運輸方案,請國務院給予支持,并協調海關總署、交通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監管措施。國務院辦公廳請海關總署商有關部門辦理。
2006年8月中旬,溫家寶總理率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黑龍江省考察,該省將這一運輸方案列入在請求國家解決的有關事項中。國務院辦公廳將該事項轉海關總署牽頭辦理。
海關總署領導對此問題十分重視,要求監管司認真研究,提出切實處理方案。9月8日,龔正副署長專門召開了署辦公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會議決定:考慮到東北運力緊張的客觀現實和南北貨物結構互補的特點,為落實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和“振興東北”的戰略部署,海關從尊重和順應現代物流發展規律出發,對黑龍江省提出的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一事,給予積極支持。
由于這種內貿貨物不涉及進出口貿易,不屬于海關傳統監管職責范圍,但因其涉及進出境問題,跨境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風險和新情況、新問題,對海關監管是全新的任務,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以及統一規劃、逐步實施的角度出發,海關總署決定先期在限定范圍內進行試點,視試點情況再總結完善,適時推廣。
考慮到這種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還涉及其他政府部門,9月下旬,海關總署邀請交通部、鐵道部、質檢總局、外匯管理局等相關部委的同志,召開專門會議,通報了有關背景情況及海關總署辦公會議決定。各部委同志經過認真研究和廣泛討論之后,同意海關總署意見并支持先期試點的實施方案,有關部委將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對外發布公告。
海關總署已于今年2月14日,專門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號),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試點。同時,為保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順利實施,海關總署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行)》,已于今年2月15日正式印發有關海關執行。
據了解,為配合海關總署2007年第5號公告的執行,質檢總局、交通部已經分別專門對外發布了2007年40號公告和2007年11號公告。
四、要求
(一)限口岸和運輸路線
試點階段僅適用于黑龍江省內貿貨物經俄羅斯口岸過境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港口的管理。試點階段的出境口岸限綏芬河,進境口岸限上海、寧波、黃埔,所經俄羅斯口岸限海參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東方港、納霍德卡港。
(二)限參與企業
試點階段允許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僅限于黑龍江省資信好、規模大、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經營企業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前,應到哈爾濱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三)限貨物范圍及運輸方式
有關內貿貨物僅限于除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及許可證管理貨物外的貨物。內貿貨物限使用集裝箱裝載,由海關在綏芬河口岸施加關鎖,經鐵路直接運送至俄羅斯口岸,使用中國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換集裝箱)承運至我東南沿海港口。集裝箱箱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0號)規定的標準。
(四)接受海關監管
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裝卸作業,內貿貨物與運輸工具應接受海關監管。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口岸應屬于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企業應按照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要求,實施封閉式卡口管理,并與海關計算機聯網傳輸相關數據;在港口堆場內設立內貿貨物專用區域和設有明顯標識。
(五)專項管理
1.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海關申報。在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系單》向出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后,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須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單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備案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單,運抵同一目的港。
2.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海關將取消該經營企業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資格,并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凡突破上述規定的,需由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批準。
五、問答
(一)目前關于該項試點的審批情況進展如何?還需要得到哪些部門的審批?預計什么時間能最終審批完成?
答:目前,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交通部的對外公告已制發,據了解,外匯管理局的對外公告正在審批過程中,近期將完成并對外公布。待有關部委公告發布后,試點工作將正式開展
(二)試點如獲批準,主要有哪些品種的物資可能經由俄羅斯轉運到東南沿海?
答:原則上,試點期間除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及許可證管理貨物外,任何使用集裝箱運輸的內貿貨物,均可經此路線運往上海、寧波、黃埔港。
(三)轉運物資在海關稅收上如何管理?
答: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是海關傳統監管業務的新發展。從本質上看,這些貨物是內貿貨物,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海關監管貨物,原則上,海關對內貿貨物不征收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
但其進出境涉及海關監管,因此,它屬于海關監管對象,海關應當比照現行規定予以監管。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出境口岸起3個月內運抵進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視同出口貨物統計,納稅義務人需向海關補辦相關的申報出口、納稅手續。有關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海關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四)若試點取得成功,是否會擴大試點? 下一步,東南沿海的貨物是否有可能經相同渠道進入黑龍江?
答:試點階段在限定范圍內開展,是為下一步推廣“探路子、打基礎”。海關將會同有關部門在適當時候,對該項業務的試點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和完善,然后,再根據國內運輸狀況和實際需要,研究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
在試點階段,暫不考慮東南沿海貨物經相同渠道進入黑龍江。